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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范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余科良,北京安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村**队**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漆孙权,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捕前住江西省高安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昌平,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捕前住江西省高安市**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世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宿舍**栋**室,捕前住高安市**。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艾文明,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江西省高安市**街道**村**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肖恩,四川信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某某,曾用名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丰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8月1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范某某、熊昌平、漆孙权、黄世华、艾文明、文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6月30日两次退回米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4日、6月1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被告人范某某、熊昌平、漆孙权到米易找李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在米易购买烟叶到江西省高安市加工烟丝牟利。由李某某提供生产烟丝的设备,被告人范某某、熊昌平、漆孙权租了高安市**镇城上水库旁的养猪场加工烟丝。2019年6月,黄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范某某的邀约下出资80000余元参与烟叶收购、烟丝生产,后因设备出故障而停工,黄某某退出。

2019年10月,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吕某某,双方商量,由被告人吕某某提供生产烟丝的大型设备入伙,各占50%股份。被告人漆孙权租用被告人黄世华位于高安市****水库旁的养猪场作为生产烟丝的场地。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吕某某、范某某到米易县找到李某某,由李某某带领二人考察米易县及周边县的烟叶情况。被告人范某某在米易县通过李某某联系购买烟叶,运回高安市用被告人吕某某提供的大型制烟设备生产烟丝等。因当地村组织阻止,被告人吕某某、范某某等人又通过被告人黄世华,租用被告人文某某位于高安市****村的稻谷风干厂作为生产场地。被告人黄世华提出以被告人文某某厂房的租金入股,占股20%,其余股份由被告人吕某某占股40%,范某某、熊昌平、漆孙权、艾文明各占股10%。后由被告人吕某某出资,被告人范某某在米易县通过李某某联系购买烟叶运回高安市,被告人熊昌平、艾文明负责在重庆境内接应从米易县运输烟叶的车辆,运回高安市交由被告人漆孙权,被告人漆孙权安排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运回库房。被告人吕某某对整个经营活动负总责,同时指派其子吕某某(在逃)在厂房内负责现场管理,安排马某某(在逃)负责生产烟丝的技术工作,被告人黄世华负责购买厂房所需材料。2019年11月27日该生产场地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烟叶39.95吨、烟丝41.55吨、烟梗37.24吨,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价值为4000804.00元;查获制烟设备一套,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价值为11955121.00元。在米易县还查获被告人范某某准备购买的烟叶3.085吨,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价值为103690.00元。

2、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与方某甲(已判刑)一同到广东省惠来县神泉度假村经理室找方某乙(已判刑),请其帮忙寻找场地用于加工烟梗,后方某乙带二人到惠来县神泉镇赤山村施西的鱼粉厂找方某丙(在逃),商谈承租其鱼粉厂经营加工烟梗。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在经营加工烟梗中于2017年11月2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烟梗丝4500公斤、烟梗17675公斤及大型滚筒等加工工具。经揭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17675公斤烟梗价值883187.94元;4500公斤烟梗丝价值337285.8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查获的烟梗丝为烤烟膨胀梗丝,有使用价值;烟梗为烤烟烟梗,有使用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除被告人吕某某以外,其余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范某某、漆孙权、熊昌平、黄世华、艾文明、文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范某某、漆孙权、熊昌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世华、艾文明、文某某、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范某某、漆孙权、熊昌平、黄世华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被告人艾文明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文某某现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村**号,电话1590949****、187200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江西省丰城市**乡**村**组**号,电话1387053****。

2.侦查卷19册。

3.换押证6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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