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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拥军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一刑诉〔2018〕1665号

被告人吕拥军,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拥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将本案报送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2月2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18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18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8日、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6月13日23时许,湖南省邵阳县人李某甲(已判刑)在龙华街道玉翠新村,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吵。李某乙打了李某甲二耳光。李某甲不服气,将被告人吕拥军及谢某某(已判刑)、肖某甲(已判刑)、邹某某(已判刑)等老乡纠集到肖某乙开的小店,肖某乙拿出自己店里的菜刀、砍刀等工具,在场的人各自挑了作案工具,欲找李某乙报复。次日凌晨1时许,上述人员碰到李某乙便持刀人持刀追赶李某乙,在原宝安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三联回收站附近追上李某乙,将李某乙砍倒在地后众人逃离现场。李某乙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背部致肝、肺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08月21日,被告人吕拥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拥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拥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8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拥军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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