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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和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吕某和(曾用名:吕某河,绰号:吕三),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68********,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甲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乙镇**园**号楼**号。1986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9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和与刘某甲、胡某某等五人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紫江路大亮饭店内用餐饮酒期间,被告人吕某和与刘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甲先行掌扇被告人吕某和头部,后被告人吕某和从裤子口袋内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刘某甲左侧腹部一刀致其受伤,经现场证人劝解,被告人吕某和离开现场。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外伤致腹部开放性损伤、空肠破裂、肠系膜破裂出血,大网膜破裂,并行小肠破裂修补术、肠系膜破裂伤修补术、大网膜破裂修补术、清创缝合术,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经证人胡某某报警,被告人吕某和于2020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和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和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和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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