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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6年8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2020年3月9日6时50分许,驾驶豫******号重型半挂货车在东明县焦元乡朱口村路口与任某某驾驶的豫******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因观察不够,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致使乘坐豫******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颅脑受损死亡,任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告人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依法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山东交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4.证人刘某某、任某某证言;5.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培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南省封丘县**镇**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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