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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志远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2724号

被告人吕志远,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志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吕志远未经被害人王某某许可,将被害人王某某农业银行卡内的现金20000元逐步转至昵称为“Away”的微信中并进行消费。6月4日凌晨,被告人吕志远再次未经被害人王某某许可,将被害人王某某农业银行卡的现金20000元转至昵称为“给你满满的宠爱”的微信中,并予以消费。后被告人吕志远和被害人王某某失去联系。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吕志远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使用记录、电话回访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志远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账户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志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志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志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蝶蝶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志远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一份、询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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