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29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4********,拉祜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寨,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4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16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8月29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4月14日00时35分许,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景洪市往勐海县12公里格朗和乡岔路口,对云K*****银白色越野车进行检查,当场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用灰色编织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袋 42块,经称量净重:23403.74克。并抓获涉嫌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吕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刑事技术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3403.7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量较大,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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