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建华,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店**号)。被告人吕建华曾因吸毒,于2002年5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12年9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3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江阴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建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8日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建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吕建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建华,听取了被告人吕建华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吕建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5月份,被告人吕建华伙同陈某某(已判决)经事先合谋,在江阴市**镇**村**店**号西侧自己家的平房中以“二八杠”等方式开设赌局供薛某某、王某某等赌客赌博,被告人吕建华负责抽庄风,陈某某负责联系召集赌客,两人约定赌局营利三七分成,共计开设赌场三十余场,总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5万余元,被告人吕建华分得人民币10万余元。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吕建华在江阴市**镇**村**店**号西侧自己家的平房中以“二八杠”等方式开设赌局供吕平等赌客赌博,共计开设赌场十余场,总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建华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建华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建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建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建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建华现于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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