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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兴平镇**村**组**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市场**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以直接推门的方式,进入郑某某位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宿舍内,盗走该宿舍内OPPO星际蓝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56.93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吕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逸品网吧二楼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漳港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盗现场照片等;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报告书;

5.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956.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熙

 检察官助理:杨承建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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