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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小某等诈骗案)(公开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吕小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2********,汉族,高中文化,重庆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住安徽省寿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郁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涛,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8********,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艳,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住四川省蓬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8********,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住四川省蓬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7********,汉族,高中文化,重庆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小某、李某乙、刘涛、周艳、邓某某、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5日、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吕小某、李某乙、刘涛三人为进行诈骗活动,化名王某甲、陆某某、苏某某某某,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重庆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其中吕某乙成出资四某某,李某乙、刘涛各出资三成,公司由吕小某妻子被告人周艳负责记账并发放工资,并由周艳招聘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程某某、罗**(另案处理)、周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各业务员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关键词寻找小程序持有人(即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再按照吕小某教的话术,虚构某某某公司为小程序转让中介公司,有投资商欲高价收购被害人的小程序,需要到某某某公司见面审核资料并签订委托转让协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被害人骗至某某某公司,并由吕小某、李某乙、刘涛三人与被害人洽谈。后吕小某等人以小程序没有取得计算机著作权登记版权证书不能转让为由,骗取被害人在该公司高价办理版权证书。

后吕小某、李某乙、刘涛三人使用带变声功能的手机冒充不同的小程序买家,向被害人虚构将高价收购被害人小程序的事实,并相互竞价。后又虚构被害人的小程序各类证书被人抢注,需要找关系驳回的事实,并提供可以办理驳回的中介公司(亦由吕小某、李某乙、刘涛三人扮演)的联系方式给被害人。为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吕小某等人还将伪造的小程序被他人抢注的截图发给被害人。后吕小某等人扮演的“中介公司”以找关系驳回他人抢注需要钱为由,不断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8年3月20日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吕小某等人共从在衢州市衢江区的郑某某建、广东省李某丁、江苏省石某某、福建省吴某某、海南省邓某乙某某、杭州市冯某某等6人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28.98万元,其中吕小某、李某乙、刘涛、周艳涉案数额128.98万元,邓某某72.4万元,程某某35.2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以上述方式将小程序“**推拿”的持有人被害人郑某某骗至某某某公司。4月8日至18日,被告人吕小某、李某乙峰、刘涛三人以上述方式骗得郑某某人民币14.3万元。

2.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明知吕小某等人进行诈骗活动,仍以上述方式将小程序“**激凌机”的持有人被害人石某某骗至某某某公司。4月13日至23日,被告人吕小某、李某乙峰、刘涛三人以上述方式骗得石某某人民币72.4万元。

3.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明知吕小某等人进行诈骗活动,仍以上述方式将小程序“**大门”的持有人被害人李某丁骗至某某某公司。4月17日至28日,被告人吕小某、李某乙、刘涛三人以上述方式骗得李某丁人民币35.28万元。

4. 2018年4月13日,业务员罗某某上述方式将小程序“**厂”的持有人被害人吴某某骗至某某某公司。同日,被告人吕小某以上述方式骗得吴某某人民币36000元。

5.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吕小某与业务员周某乙以上述方式骗得小程序“**平台”的持有人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6000元。

6.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吕小某以上述方式将小程序“**荟”的持有人被害人邓某乙某某骗至某某某公司。后被告人吕小某、刘涛二人以上述方式骗得邓某乙某某人民币28000元。

另查明,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吕小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将赵某某、沈某某、张某某骗至某某某公司,欲进行诈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退出赃款4万元,被告人邓某某退出赃款2万元,周艳家属退出赃款4000元,另罗**退出赃款36000元,周某乙退出赃款6000元,上述款项均已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计算版权认证合同、委托协议、营业执照、印章、手机卡、银行卡、POS机、租赁协议、客户资料、收据、工资条、存款单、便笺本、笔记本、文件夹、电脑、电话机、工作牌、银行凭证、身份证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书、手机截图、借记卡资料查询、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业绩登记表、工资表、收据、火车票、机票等复印件、收条、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无犯罪证明等;

3.证人周某乙、罗**、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丙、马某某、刘某乙、简某甲、简某乙、余**、陈某某、黄某某、赵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周某丙等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李某丁、石某某、吴某某、邓某乙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吕小某、李某乙峰、刘涛、周艳、邓某某、程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6.搜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某、李某乙、刘涛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艳、邓某某、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然提供帮助,其中周艳、邓某某数额特别巨大,程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中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小某、李某乙、刘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艳、邓某某、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某乙、刘涛、周艳、邓某某、程某某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分别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小利

2019年1月15

附:

    1.被告人吕小某、李某乙、刘涛、周艳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拾壹册,检察卷壹册。

3.有关涉案款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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