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吕小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乡**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脱逃罪,2013年1月15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同年6月2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1月8日再次被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吕小某接到同为尿毒症患者的病友曾某某电话,需要购买1克毒品海洛因止病痛。被告人吕小某在邵阳市**医院一病友处以400元的价格购得1小包毒品。次11时许,被告人吕小某告知吸毒人员曾某某前往邵阳县**汽车站拿货,12时许,被告人吕小某在上述地点将上述1小包海洛因交与曾某某,曾某某以微信付款的方式支付500元给被告人吕小某。交易完毕后两人被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上述毒品。
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邵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从曾某某身上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含有乙酰吗啡(海洛因)、单乙酰吗啡及乙酰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称重笔录、扣押记录及扣押决定书及图片、现场检测报告、微信支付凭证照片、通话记录截图、保外就医条件鉴定、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特殊病人解除收治审批表、解除收治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小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小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再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俭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22942****;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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