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330号
被告人吕某颖,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天津市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号楼**号,现租住地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颖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颖冒用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借为被害人赵某某办理出国旅游之机,多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保证金、团费,具体如下:
2015年1月31日,骗取被害人赵某某赴日本旅游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后经被害人赵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吕某颖分两次退还6.5万元。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吕某颖以收取被害人赵某某赴欧洲、普吉岛、澳大利亚、日本等地旅游团费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共计33080元。但被告人吕某颖并未将以上款项用于报名旅行社或只交少量定金,致使被害人赵某某未能出行,且经被害人赵某某多次催要,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被害人赵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至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吕某颖于2016年12月6日在本市河北区**家园**号楼**门**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籍某某、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颖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驰
2018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颖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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