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单元**室。因吸毒,于2018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解回再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大道**号**幢**室。因吸毒,于2012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原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卖淫,于2013年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解回再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胡秋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卢某某与被告人吕某通过微信商定以每克人民币400元(下币同)的价格向吕某购买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卢某某将28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吕某并告知收货地址,后吕某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于次日微信转账给胡某某2600元毒资和快递费等,胡某某收到毒资后将7克甲基苯丙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浙江台州卢某某手中。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吕某在重庆市女子监狱被解回重审,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女子监狱被解回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快递信息、转帐记录、微信帐户信息、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应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人吕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资金流信息光盘、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韩杰
附:
1.被告人吕某、胡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卷外证据材料,卷外证据材料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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