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州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吕堃,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恩施市**局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巷**号,住恩施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蒋兴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3198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路**村**楼**。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邵仲安,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窦恩,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恩施市**局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路**号,住恩施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余阳,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1********,土家族,大专文化,原系江苏**药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镇**街**号,住恩施市**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兴华、吕堃、窦恩、余阳、邵仲安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月23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15日、自2019年5月30日至7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24日至3月10日、自2019年5月16日至5月30日、自2019年8月9日至8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贩卖、运输毒品罪
(一)被告人蒋兴华向被告人吕堃、窦恩、邵仲安、余阳
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947.39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30颗、9.46克的事实。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蒋兴华多次帮助被告人吕堃、窦恩、邵仲安、余阳等人在武汉市区向“强哥”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947.39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30颗、9.46克,吕堃、邵仲安等人购得毒品后,将毒品从武汉市运回恩施市进行贩卖,从中牟利。
1.2018年6月28日,吕堃驾驶车牌号为鄂Q*****本田越野车从恩施市前往武汉市购买毒品。次日,吕堃通过支付宝向蒋兴华支付毒资人民币1.25万元(下述币种相同),蒋兴华在 “强哥”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0颗交付吕堃,吕堃于同日将毒品带回恩施进行贩卖。
2.2018年7月26日,吕堃、冉仲杰(另案处理)二人从恩施乘坐飞机前往武汉市办理贷款业务。7月28日,吕堃决定从武汉市购买毒品,冉仲杰要求吕堃帮助自己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并支付毒资3000元。随后,吕堃通过支付宝向蒋兴华支付毒资1.4万元,蒋兴华在“强哥”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交付吕堃。同日,吕堃携带毒品搭乘“滴滴顺风车”回到恩施,冉仲杰一同返回。到达恩施后,吕堃将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交付冉仲杰。
3.2018年9月12日,吕堃、窦恩商定在蒋兴华手中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窦恩负责提供毒资。同日,窦恩在瑞钱包刷取信用卡4.0228万元转入吕堃帐户,吕堃驾驶车牌号为鄂Q*****本田越野车从恩施市前往武汉市购买毒品。到达武汉后,吕堃通过支付宝向蒋兴华支付毒资3.9万元,蒋兴华在“强哥”处购买甲基苯丙胺2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交付吕堃。吕堃于次日将毒品带回恩施进行贩卖。
4.2018年10月18日,吕堃伙同邵仲安驾驶车牌号为鄂Q*****本田越野车从恩施市前往武汉市购买毒品。次日,吕堃通过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向蒋兴华支付毒资3.12万元,蒋兴华在“强哥”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0颗交付吕堃。吕堃、邵仲安于10月20日将毒品带回恩施进行贩卖。
5.2018年10月28日,邵仲安经余阳联系蒋兴华确定购毒事宜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五菱牌面包车从恩施市前往武汉市购买毒品。次日,邵仲安通过微信转帐、现金等方式向蒋兴华支付毒资6.06万元,蒋兴华在“强哥”处购买甲基苯丙胺3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交付邵仲安。邵仲安于同日将毒品带回恩施进行贩卖,余阳与其一同驾车返回。
6.2018年11月1日,吕堃、窦恩商定在蒋兴华手中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窦恩负责提供毒资。同日,窦恩在瑞钱包刷取信用卡4.0058万元转入吕堃帐户,二人驾驶车牌号为鄂Q*****本田越野车从恩施市前往武汉市购买毒品。到达武汉后,吕堃通过支付宝向蒋兴华支付毒资4.14万元,蒋兴华在“强哥”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97.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46克交付吕堃。吕堃、窦恩于次日将毒品带回恩施进行贩卖。
(二)被告人吕堃向黄文波(另案处理)购进甲基苯丙胺393克的事实。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吕堃多次向黄文波购进甲基苯丙胺共计393克,吕堃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黄文波支付毒资13.85万元。
2018年11月2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沪渝高速恩施东出口处将吕堃抓获,现场从吕堃驾驶的车牌号为鄂Q*****黑色本田越野车内查获1袋白色晶体可疑物、1袋红色药丸可疑物。同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恩施市龙凤镇建设大道将窦恩抓获,现场从窦恩所穿衣物及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鄂Q*****的白色标致小轿车中查获4袋白色晶体可疑物、1袋红色药丸可疑物。经鉴定,净重为197.39克的白色晶体可疑物和净重为9.46克的红色药丸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11月21日下午15时许,公安民警在恩施市中大御城小区内将邵仲安抓获,现场从邵仲安所穿衣物中查获6袋白色晶体可疑物、1袋淡黄色晶体可疑物、1袋红色药丸可疑物。次日下午,在邵仲安租住于恩施市大桥路二巷48号一楼室内查获4袋白色晶体可疑物、2袋红色药丸可疑物。经鉴定,净重为33.72克的白色晶体可疑物和净重为12.15克的红色药丸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自2018年6月以来,吕堃多次向冉仲杰、王某甲、余阳、窦恩、杨伟、邵仲安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邵仲安多次向余阳、王某乙、刘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乘车(机)记录、路径查询结果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施州)公(司)鉴(理)字〔2018〕705、706、771号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6.被告人吕堃、蒋兴华、邵仲安、窦恩、余阳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蒋兴华多次在其位于武汉市古田一路东风村198宾馆三楼租住屋内容留余阳、邵仲安、窦恩、冉仲杰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路径查询结果等书证;3.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4.被告人蒋兴华、吕堃、窦恩、邵仲安、余阳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堃单独或参与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40.39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30颗、9.46克;被告人蒋兴华贩卖甲基苯丙胺947.39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30颗、9.46克;被告人邵仲安参与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5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80颗;被告人窦恩参与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97.39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9.46克;被告人余阳参与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被告人吕堃、邵仲安、窦恩、余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蒋兴华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兴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兴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培军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吕堃、蒋兴华、邵仲安、窦恩、余阳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3张。
3.物证现存于恩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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