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77号
被告人吕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阴市**街道**村**店**号。被告人吕某曾因敲诈勒索,于2001年1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5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19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吕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听取了被告人吕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于2020年6月,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结识被害人曹某某,并化名张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交往,期间被告人吕某获悉被害人曹某某因做生意需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后被告人吕某谎称“自己在周庄开厂,可以借被害人200万元不收取利息”,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于2020年7月间,被告人吕某多次以“吃饭请客、手头紧、给钱即借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3339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吕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财付通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