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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向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28号

被告人吕向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路**号附**号,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新村**栋**单元。因吸毒,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向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吕向某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周某某联系得知周某某的朋友黎某某有购买毒品的需求,之后三人在电话中约定进行毒品交易。2020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吕向某来到三人事先约定的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合建社区居委会附近,以现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为0.23克的冰毒贩卖给黎某某,三人完成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吕向某于2020年8月1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扣押的毒品冰毒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吕向某的供述及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扣押、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物质共计0.2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向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罪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向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向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没收涉案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梅

                                     检察官助理:张海鹏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向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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