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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8〕7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号,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莫某某(另案不起诉)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6年3月间的天,被告人吕某某在琼海市**镇**街盗窃许某某摩托车一部。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5545元。

2. 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琼海市**镇**区盗窃林某甲摩托车一部并在事后以2200元出卖给彭某某。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5026元。

3.2016年6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在琼海**酒店宿舍楼下,盗窃林某乙银白色五羊摩托车托车一辆,然后以2500元出卖给叶某某。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5850元。

4.2016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琼海市**镇**有限公司宿舍楼下盗窃庞某某五羊牌摩托车一部,并在事后以2400元出卖给文某某。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4298元。

5. 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在琼海**街附近的水塔处,盗窃李某甲五羊摩托车一部并在事后出卖给徐某某。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6464元。

    6.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在琼海市**镇**路**区的工棚处,盗窃到李某乙五洋本田摩托车一部,并在事后出卖给廖某甲。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5234元。

7. 2016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吕某某在琼海市**镇**街盗窃方某某摩托车一部,并在事后以5800元出卖给卢某某。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107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被盗窃的摩托车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摩托车相关发票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文某某、徐某某、廖某甲、卢某某、彭某某、李某丙、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乙、庞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方某某、林某甲、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吕某某与同案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314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茂和

2018年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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