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50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9日,被害人沈某某将一批服装承包给被告人吕某某,由其负责裁剪、整理包装工序。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将上述价值人民币1581438元的服装以人民币35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曾繁吹。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曾繁吹处扣押到上述赃物服装并发还给被害人沈某某。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在青海省格尔木市**市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赃物服装及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伍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关于夹克等服装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补充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补充材料三张。
5.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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