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户籍在上海市徐某某**路**号,暂住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起诉期间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20年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9月进入上海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本市**区**路**号**大厦**室)工作,担任公司产品销售,负责向相关区域内医院销售公司的医疗器械产品。2016年4月至2019年5月间,吕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多笔医院采购订单骗取公司发货及利用第三方公司套取宝赛公司为履行上述订单购买相关产品所支付的货款等方式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101万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11万余元的医疗器械产品等货物,嗣后吕某某将部分医疗器械倒卖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花用。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被宝赛公司工作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到案伊始未能如实供述,后在民警讯问下如实供述上述基本事实,并在事发后退赔公司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人吕某某的任职和职务便利情况。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吕某乙、冯某某、郝某某、郑某某、高某某、俞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相关医院正规采购合同模板、接受证据清单、电子邮件复印件、工商银行电子回单、相关伪造的销售合同、支票申请领用单、增值税专用及普通发票、供货合同、内贸合同、采购合同、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新杰物流国内货运委托书、提货人身份证复印件、中通快递单号、相关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笔录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上海市徐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吕某某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
3、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回执、办案说明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案破及被告人吕某某到案等情况。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21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戎
检察员:邱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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