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8〕250号
被告人吕某(外号“三砣”、“三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观音阁镇观音阁村7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龙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观音阁镇大湾桥村二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舒采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狮子岩村九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斌,曾用名张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观音阁镇仑斗坪村七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观音阁镇颜家垅村三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军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中都乡上尚村七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邹国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观音阁镇莲花台村13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友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双江口村三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邓龙刚、舒采朋、邹国权、黄友身、张斌、唐军平、向某甲、吕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谢涛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聚众斗殴罪
2017年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与向亮(另案处理)在溆浦县观音阁镇覃村附近,因观音阁镇“坳山”一赌场被公安机关捣毁一事发生口角,进而扭打,吕某用石头将向亮头部击伤。事后,双方多次就此事进行谈判,均未谈拢,后二人约定于2017年9月27日15时在溆浦县观音阁镇防洪大堤上进行斗殴。此前,双方为斗殴均做了准备。吕某准备了手枪、猎枪、砍刀、梭镖、自制炸弹等作案工具,并组织邓龙刚、舒采朋、邹国权、黄友身、张斌、唐军平、向某甲、吕某甲、谢涛等十余人商量斗殴事宜。向亮也准备了管刹、梭镖、砍刀、火铳、自制炸弹等作案工具,并组织向延义、向延益、向鹏程、刘仁华、向怀彬、向野、张某甲等十余人为斗殴作准备。
2017年9月27日13时许,吕某将事先准备手枪、猎枪、砍刀、梭镖等作案工具放在白色现代越野车上,并组织邓龙刚、舒采朋、邹国权、黄友身、张斌、唐军平、向某甲、吕某甲、谢涛等十余人,并安排四辆车子,一起开往溆浦县观音阁镇约定的打架地点。在观音阁镇自来水厂附近停车,吕某给每个参与打架的人员分发凶器,其中给黄友身一把单管猎枪,吕某自己拿一把手枪,给其余人员每人一把砍刀。后吕某一伙驾车至溆浦县观音阁防洪大堤上。向亮在观音阁镇警予村带着事先准备砍刀、梭镖等凶器,并组织向延义、向延益、向鹏程、刘仁华、向怀彬、向野、张某甲等人在溆浦县观音阁镇防洪大堤上集合,等待吕某一伙前来斗殴。当天15时许,吕某一伙与被告人向亮一伙在防洪大堤上碰面后,邓某某将炸弹点燃后扔向向亮一伙,向亮一方见状,马上有人点燃炸弹扔向吕某一方。双方在斗殴中,吕某拿仿“6.4”手枪先开了两枪,黄友身拿猎枪朝向亮一伙人开枪。向亮和向野各持火铳对吕某一伙开枪。在打斗中,向亮、向怀彬、向野、向鹏程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而后吕某一伙人四散逃离。向亮一伙人追赶不上,返回时将吕某一伙人留在现场的三台小车用砍刀打烂。随后,向亮一伙人有组织的从覃村方向逃窜。 经鉴定,向野、向亮、向鹏程、向怀彬的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向亮、向延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邓龙刚、舒采朋、张斌、谢涛、唐军平、邹国权、黄友身、吕某甲、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辨认、勘验等笔录。
寻衅滋事罪
2015年7月2日中午,被害人田某甲因劳务纠纷与向某丙在其“**家居馆”商谈事宜。期间,田某甲的侄子颜某某与向某丙发生口角致打斗,被人劝开后,向某丙从外面拿来两把杀猪刀继续追赶颜某某等人,后被溆浦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制止。当日15时许,向某丙又纠集被告人邹某甲、李某甲、向某丁、向某辰、邹某乙等人携带枪支到**家居馆向田某甲索要颜某某等人,未果后离开。
2015年7月3日19时许,邹某甲、邹某乙、舒采朋、李某甲、向某丁、向某辰等人到**生活馆对面的**健身房寻找颜某某报复,未果。后吕某带领邹某甲、邹某乙等10余人冲入**家居馆二楼大厅要求田某甲交人。在争执中,邹某甲开了一枪,向某丁、李某甲等人动手将在场的舒某甲打伤,并砸烂展厅内的部分物品后扬长而去。经鉴定,舒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被砸烂东西的价值为人民币4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舒采朋、向某辰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甲、舒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3年正月的一天,吕某在溆浦县城兆隆宾馆捡到一支仿“6.4”式手枪,一直由其保管。2017年9月27日15时许,吕某组织邓龙刚、舒釆朋、邹国权、黄友身、张斌、唐军平、向某甲、吕某甲、谢涛等人,在溆浦县观音阁镇防洪大堤上与向亮等十余人斗殴。在斗殴中,吕某持手枪开了二枪,斗殴后造成多人受伤。经鉴定,该仿“6.4”式手枪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向某巳的证言;
2.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开设赌场罪
2017年9月初至9月21日,向亮组织左成兵、姚孟元、谢某甲合股开设赌场,并安排张斌、谢涛、向延义、向某乙等人在赌场做事。向亮等人先后将观音阁镇铁溪垅煤矿空宿舍、均平镇沿落湾村庙里、均平镇与原舒溶溪乡交界的一旧房子里、溆浦县仑斗坪村 “桃子坪”、溆浦县温湖村、溆浦县仑斗坪村黄桃基地庵堂外面的坪坪作为赌博场所,采取“闭拾”的赌博方式,每天组织40余人参与赌博,每天从中抽头渔利上万元,共计抽头渔利10万余元。张斌、谢涛等人每天在赌场做事后,由向亮给其每人发200元的工资。2017年9月21日18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并抓获涉赌人员1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姚孟元、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斌、谢涛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因小事与向亮而发生矛盾,为巩固其地位,遂组织被告人邓龙刚、舒釆朋、邹国权、张斌、谢涛、唐军平、黄友身、吕某甲、向某甲等人持刀、枪等凶器进行斗殴,并造成多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邓龙刚、舒釆朋、邹国权、张斌、谢涛、唐军平、黄友身、吕某甲、向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吕某、邓龙刚组织领导犯罪,系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舒采朋、邹国权、张斌、谢涛、唐军平、黄友身、吕某甲、向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证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被告人张斌、谢涛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斌、谢涛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吕某犯三罪,应三罪并罚;被告人张斌、谢涛犯二罪,应二罪并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吕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被告人舒采朋因犯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聚众斗殴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洪波
2018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邓龙刚、舒釆朋、张斌、唐军平、谢涛、黄友身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被告人邹国权、吕某甲、向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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