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号,无业。201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16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骑电动车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位于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村东北方向玉米地,发现一台变压器正在通电使用,便用拉闸杆将变压器断电,后攀爬到变压器上,用扳手拆卸固定螺丝,将变压器推到地上,拆走变压器内三个铜芯。后将所盗铜芯带回自己经营的养猪场藏匿。同年8月17日上午10时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留村供电所(以下简称**供电所)工作人员宋某某报警。8月27日,吕某某将盗窃的铜芯出售给李某甲。该台变压器所带用户为7户,其中农排机井6户,移动基站1户。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为6130元。
二、2019年8月20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村西新南环路北,发现一台变压器正在通电使用,便用拉闸杆将变压器断电,攀爬到变压器上面,用扳手拆卸固定螺丝,将变压器推到地上,拆走变压器内三个铜芯。后将铜芯带回自己经营的养猪场内藏匿。同年8月21日上午9点,**供电所工作人员杨某某报警。该台变压器所带用户为3户,造成配变停电15天。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为4970元。
三、2019年8月25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村西,发现一台变压器正在通电使用,便用拉闸杆将变压器断电,后攀爬到变压器上,用扳手拆卸固定螺丝,将变压器推到地上,拆走变压器内三个铜芯。后将铜芯带回自己经营的养猪场内藏匿。同年8月26日上午11点,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电工任某某报警。该台变压器所带用户为3户,造成配变停电3天。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为4970元。
四、2019年8月26日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骑电动车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村北新南环路边的玉米地里,发现一台变压器正在使用,便用拉闸杆将变压器断电,攀爬到变压器上面,用扳手拆卸固定螺丝,将变压器推到地上,拆走变压器内三个铜芯。后带回自己经营的养猪场藏匿。同年8月27日早晨7时许,留村供电所工作人员宋某某报警。该台变压器所带用户为6户,均为农业灌溉。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为6370元。
五、2019年9月28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东偏北的玉米地里,发现一台变压器正在使用,便用拉闸杆将变压器断电,攀爬到变压器上面,用扳手拆卸固定螺丝,将变压器推到地上,准备盗窃里面的铜芯时发现有人后逃跑,直接导致该台变压器报废。同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电工胡某某报警。该台变压器所带用户为5户,造成配变停电17天。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为4560元。
六、2019年9月29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骑电动车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村南旧址,发现一台变压器正在通电使用,便用拉闸杆将变压器断电,攀爬到变压器上面,用扳手拆卸固定螺丝,将变压器推到地上。后吕某某驾驶面包车将铜芯运到自己经营的养猪场内藏匿。同年9月30日上午9时许,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支部委员荣某甲报警。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为6050元。
七、2019年10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骑电动车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邢台经济开发区留**镇**村北一蔬菜大棚旁,发现一台变压器正在通电使用,便用拉闸杆将变压器断电,攀爬到变压器上面,用扳手拆卸固定螺丝,发现变压器被钢筋固定,后返回养猪场拿了一把锯刀和三根锯条将钢筋棍锯断,将变压器推到地上,拆走变压器内三个铜芯。后将铜芯带到自己经营的养猪场藏匿。同年10月8日,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电工杜某某报警。该变压器所带用户6户,其中农业灌溉(农排机井)5户,乡村居民生活用电1户。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为6130元。
八、2019年10月份一天晚22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西**大街和**路交叉口,发现一台变压器正在通电使用,便用拉闸杆将变压器断电,攀爬到变压器上,用扳手拆卸固定螺丝,准备盗窃里面的铜芯时发现有人路过后逃跑,导致该台变压器报废。**供电所工作人员孔某某报警。该台变压器所带乡村居民生活用电7户。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为6680元。
九、2019年10月15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高铁附近,发现高速桥洞旁边的一台变压器正在通电使用,便用拉闸杆将变压器断电,攀爬到变压器上面,用扳手拆卸固定螺丝,将变压器推到地上,拆走变压器内三个铜芯。后带回自己经营的养猪场内藏匿。同年10月16日早晨8时许,**供电所工作人员李某乙报警。该台变压器所带用户为6户,均为农排机井。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为6760元。
十、2019年10月18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骑电动车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村西北**铁路南,发现一台变压器正在通电使用,便用拉闸杆将变压器断电,攀爬到变压器上面,用扳手拆卸固定螺丝,将变压器推到地上,将变压器内铜芯盗走。同年10月19日早晨,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电工吕某某报警。该台变压器所带用户为3户,造成配变停电1天。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为4810元。
十一、2019年10月19日晚18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骑电动车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村北**路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号塔,发现一台变压器正在通电使用,便用拉闸杆将变压器断电,攀爬到变压器上面,用扳手拆卸固定螺丝,正准备拆变压器时发现有人后逃跑,直接导致该台变压器报废。同年10月19日晚20时,**公司工作人员郝某某报警。断电后铁塔公司油机发电70小时,该公司支出抢修和保障费用累计人民币4500元。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为2589元。
十二、2019年10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东北角**大街上,发现一台变压器正在通电使用,便用拉闸杆将变压器断电,攀爬到变压器上,用扳手拆卸固定螺丝,将变压器推到地上,拆走变压器内三个铜芯。后将铜芯带到自己经营的养猪场内藏匿。同年10月23日早晨7时许,**村电工侯某某报警。该台变压器所带用户为1户农排灌溉。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为4890元。
十三、2019年10月2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邢台经济开发区**街与**路交汇处**庄村西北方向,发现一台变压器没有保险丝,便攀爬到变压器上面,用电工钳剪断了变压器上的粗铝线,用扳手拆卸固定螺丝,将变压器推到地上,拆走变压器中间的一个铜芯。后将铜芯带到自己经营的养猪场内藏匿。同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庄村电工荣某乙报警。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为6920元。
十四、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骑电动车携带电工钳、拉闸杆、扳手等工具来到邢台经济开发区**街和**路交汇处东南方向绿化带,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拆开,将里面的铜芯盗走。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245元。
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将所盗铜芯共计393. 37斤出售给邢台经济开发区**路和**街交汇处路北废品收购站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非法获利7474元。吕某某多次将所盗铜芯共计280斤铜芯出售给邢台市**庄收购废品站负责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吕某某非法获利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安面包车、拉闸杆、钢锯条、电工钳子等物证;2.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账单截图、微信信息截图、面包车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供电所证明、**供电所说明、**公司证明、侦查机关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荣某甲、孔某某、荣某乙、奚某某、梁某某、李某乙、宋某某、侯某某、杨某某、吕某某、郝某某、任某某、杜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照片),吕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光
检察官助理:李士宁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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