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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马某某寻衅滋事、诈骗等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吕某,绰号“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溧阳市**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曾因赌博,于2009年4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因嫖娼,于2014年11月被金坛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2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同年6月2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7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同年5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均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吕某涉嫌诈骗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马某某涉嫌诈骗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吕某涉嫌诈骗案、马某某涉嫌诈骗案两起案件并案处理。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吕某租用了刘某甲位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的部分办公楼,双方因债务关系,2014年刘某甲将其名下的溧阳市**公司转让给吕某,吕某注册了溧阳市**贸易有限公司,并将公司地址设在租用的办公楼处。公司实际上不开展业务,而是作为“投资生意”接待、赌博场所、团伙成员住宿及混社会的门面之用。

2015年初,被告人吕某开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纠集薛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在逃)到赌场帮忙,后因开设赌场被判刑,2016年刑满释放后,以薛某某名义在别桥镇洙泗开设了一家茶馆,实为从事赌博,并继续纠集薛某某、李某甲等人到茶馆帮忙。期间,马某某加入吕某团伙,后茶馆倒闭,吕某又提供资金并安排马某某、薛某某等人到其朋友所开设的赌场放水钱以赚取利息。2016年下半年,在吕某的安排下,非团伙成员董某某与马某某、薛某某等人一起放水钱。至此,逐渐形成了以吕某为首要分子,以马某某、薛某某、李某甲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之后吕某又纠集殷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等非团伙成员临时加入,参与犯罪。2016年至2019年期间,在吕某的纠集及指挥下,马某某、薛某某、李某甲、殷某某、王某甲和李某乙等人在溧阳市别桥镇范围内,先后设圈套赌博、在赌场上放水钱、非法手段催收赌债、殴打他人等方式,从事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赌博和窝藏等非法活动,扰乱地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共计涉案14起,其中寻衅滋事罪2起、诈骗罪3起、非法拘禁罪5起、窝藏罪1起、赌博罪1起。其中,马某某参与寻衅滋事罪2起(其中1起已判决)、诈骗罪3起、非法拘禁罪4起、赌博罪1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关于寻衅滋事罪

1.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吕某得知自己的继父被梁某某殴打后,觉得面子上过不去,遂心存报复。指使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将梁某某带到**公司予以殴打、报复,同时指使李某乙、朱某某等人跟着马某某找梁某某。在溧阳市溧城镇世纪名城小区门口,李某乙等人在马某某的指认下,误将徐某某当做梁某某,对徐某某拳打脚踢,并拿刀追赶,徐某某被迫躲进了派出所。经鉴定徐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当日23时40分许,在溧阳市中医院吕某遇到了前来看望徐某某的梁某某,指使薛某某、李某乙等人欲将梁某某带走,梁某某不肯,李某乙等人遂持棒球棍等器械殴打梁某某,经鉴定,梁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2.被告人吕某与马某某在赌场上与陈某某发生矛盾,后陈某某、段某某等人对马某某拳打脚踢,在王某乙的劝说下,吕某、马某某离开赌场,2019年1月18日,吕某与马某某决意报复陈某某等人,饭后携带匕首、砍刀来到溧阳市别桥镇伟伟麻将馆寻找陈某某等人,在二楼发现段某某后,被告人吕某持匕首、玻璃杯对段某某进行砍砸,被群众拉开,随后,在医院大厅被告人马某某、吕某遇到前来就诊的段某某,继续对段某某殴打,造成段某某多处受伤,经鉴定,段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吕某与段某某予以和解。

(二)关于诈骗罪

被告人吕某与马某某共谋采用麻将牌玩“牛牛”的诈赌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由吕某提供赌资、马某某购买特殊麻将牌和隐形眼镜,在赌博时控制被害人麻将牌大小,王某甲参与赌博、配合输赢钱。共诈骗3人,骗得被害人共计37万元。

具体如下:

1.2018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马某某三次在溧阳市军蓉公司及金马宾馆某房间内设局赌博,共计骗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31.4万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吕某、马某某等人在溧阳市军蓉公司内设局赌博,共计骗得被害人狄某某共计33000元 。

3.2019年2月,被告人吕某、马某某等人两次在溧阳市军蓉公司内设局赌博,共计骗得被害人沈某某共计23000元。 

(三)关于非法拘禁罪

1.2016年3月的一天,经人介绍阮某某认识了吕某,当日随吕某到溧阳市军蓉公司办公室赌博,赌博期间一直输钱,输钱后即跟吕某借款,赌博结束时共向吕某借款8万元。十几天后,因阮某某无法偿还以上借款,被告人吕某指使阿某某(在逃)将阮某某带到溧阳市别桥镇鑫诚宾馆大厅,被告人吕某、薛某某等人以谩骂、殴打、看管的方式向阮某某逼债,在阮某某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第二天,吕某指使马某某、薛某某等人将阮某某带到蟹塘处看管,由薛某某、阿某某等人贴身跟随,后因阮某某无法偿还,薛某某等人殴打阮某某,在民警的调解下罢手,持续拘禁时间约3天。

2.2016年5月左右的一天,邵某某到吕某与人合伙开设的赌场赌博,输光身上的钱后就向吕某借款继续赌,合计借款7万元左右,后均输光。被告人吕某为了跟邵某某讨要赌债,指使马某某、薛某某等人将邵某某带到溧阳市别桥镇鑫诚宾馆,安排薛某某、殷某某等人在房间内看管邵某某并逼债,未果后,第二天又安排薛某某等人到邵某某的船上贴身跟随,索取债务,持续时间约30多小时。

3.2016年7月,被告人吕某为了跟张某某讨要债务,指使马某某、薛某某等人将张某某带到其办公室,吕某、薛某某等人采取谩骂、殴打、下跪等方式向张某某逼债,持续时间约一小时。

4.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某在溧阳市军蓉公司办公室内与吕某等人赌博,期间一直输钱,输钱后即向吕某借款,赌博结束后共借款20万元。2016年7月,被告人吕某为了跟黄某某讨要赌债,指使被告人殷某某、薛某某等人将黄某某看管在溧阳市别桥镇鑫诚宾馆房间内逼债,持续时间约5天。

5.2016年下半年,通过马某某,狄某某认识了吕某,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吕某与马某某等人在溧阳市军蓉公司办公室内合伙设赌局对狄某某诈骗,骗的狄某某写下了20万元的借条,后被告人吕某为了跟狄某某讨要赌债,指使董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狄某某带到溧阳市军蓉公司内,吕某、马某某、董某某、潘某某等人采用殴打、看管的方式对狄某某逼债,持续时间约4小时。

(四)关于赌博罪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吕某和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赌博人员马某某、丁某某、戴某某等人在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46号车库、别桥镇土山鱼塘、别桥镇上市村梁仙家、溧阳市军蓉公司等地,采用麻将牌牛牛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7000余元。

(五)关于窝藏罪

2016年9月,李某乙等人在溧阳市溧城镇东门附近用刀将刘某甲捅伤,案发后,李某乙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通过宋某某说情,希望吕某可以提供窝藏地点给他们。后宋某某打电话给吕某说明情况,被告人吕某考虑到与宋某某的朋友关系,考虑到李某乙等人曾经帮其砸过别人的茶馆,于是在明知道李某乙等人需要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形下,依然将李某乙等人窝藏在其开设的溧阳市军蓉公司内。 

另查明,2013年10月13日下午,吕某某与冯某某(均另案处理)之间发生斗殴后,史某某(另案处理)即约二人来溧阳市云墨山庄“谈判”。吕某某携带了刀具并纠集了浦某某等人前往云墨山庄,被告人吕某接到史某某通知后,纠集梁某某来等人也前往云墨山庄,准备斗殴。冯某某与吕某谈判未果后,双方发生斗殴,被告人吕某及其纠集的梁某某来等人未参与打斗,后冯某某被吕某某一方人员殴打致轻伤二级。

2014年7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因与刘某乙有矛盾故而起报复之心,指使邱某某将刘某乙带到自己的车内,在车内邱某某与董某某将刘某乙用刀捅伤,吕某继续将车开到路边后,邱某某将刘某乙拖到车外,吕某与邱某某、董某某继续对刘某乙殴打,致刘某乙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吕某与刘某乙达成了赔偿协议。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殷某某、邱某某、董某某、王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梁某某、段某某、钱某某、狄某某、沈某某、阮某某、邵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相关鉴定文书;

6.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吕某、马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窝藏罪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和赌博罪。被告人吕某、马某某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两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马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霞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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