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吕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吕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被告人吕某以向被害人孙某某出售房票为名,伪造假房票对孙某某实施诈骗,骗取孙某某14万元。
另查明:案发前,因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吕某退还被害人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前科劣迹、转账记录、假选房凭证票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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