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2018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江亭,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路**号-**。2018年6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2018年6月2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朱江亭、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20 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邀约朱江亭,驾驶杨某某的车牌为鄂J***** 东风商务车,从湖北省武穴市坐汽渡到湖北省阳新县富池码头,三人开车从阳新县往咸宁市方向,采取弹弓破窗器砸车窗的手段,沿途盗窃停在路边小轿车。12月20日、21日、22日,三人在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汀泗桥镇盗窃多起。具体如下:
1、12月20日晚上,吕某某在**镇**村委会旁边,将张某甲停靠的一辆白色哈弗H2后车窗砸破,未盗得财物。
2、12月20日晚上,吕某某在**镇**村,将黄某某停靠的一辆白色吉利车窗砸破,盗得零钱几十元。
3. 12月21日凌晨一点至四点间,朱江亭在**镇菜场门口,将吴某某的白色轿车(车牌为皖B*****)车窗砸破,未盗得财物。
4. 12月21日凌晨一点至四点间,朱江亭在张某乙面坊门口,将张某丙停在路边(车牌为鄂L*****)的白色轿车车窗砸破,未盗得财物。
5、12月21日凌晨一点至四点间,朱江亭在**小学斜对面,将陈某乙白色越野车(车牌为鄂L*****)车窗砸破,未盗得财物。
6、12月21日凌晨一点至四点间,吕某某在**镇张某乙面坊,将李某某白色哈弗车(车牌为鄂L*****)车窗砸破,偷得零钱几十元。
7、12月21日凌晨一点至四点间,吕某某在**镇下街老医院,将郑某某白色越野车(车牌为湘A*****)车窗玻璃砸破,偷得零钱几十元。
8. 12月21日凌晨一点至四点间,吕某某在**小学大门右侧,将石某甲大众越野车(车牌为鄂L*****)车窗砸,偷得零钱约120元。
9. 12月21日凌晨一点至四点间,吕某某在**小学门口,将石某乙的白色长城车(车牌为鄂L*****)车窗玻璃砸破,未盗得财物。
10. 12月21日凌晨一点至四点间,吕某某在**小学将谢某某白色哈弗车车窗(车牌为鄂L*****)砸破,未盗得财物。
11. 12月21日凌晨一点至四点间,吕某某在**镇**银行往东50米处,将彭某某白色大众车(车牌为鄂L*****)车窗砸破,盗得一部苹果6 手机和现金800元。
12、12月21日凌晨一点至四点间,吕某某在**镇**奶粉店,将陈某甲黑色吉利越野车(车牌为鄂L*****)车窗玻璃砸破,盗得一部苹果手机和一部华为手机。
13、12月22日凌晨2-3点,吕某某在**镇**超市门口,将刘某甲白色越野车(车牌为鄂A*****)车窗玻璃砸破,盗得一包1916香烟和一包侠骨柔情香烟。
14、12月22日凌晨2-3点,吕某某在**镇**路**药店旁,将程某某的黑色福特车(车牌为鄂L*****)车窗玻璃砸破,盗得4箱白酒。
15、12月22日凌晨2-3点,吕某某在**镇**营业厅,将刘某乙的白色哈弗轿车(车牌为鄂L*****)车窗玻璃砸破,未盗得财物。
16、12月22日凌晨2-3点,吕某某在**镇**路五金店门口,将佘某某的白色轿车(车牌为鄂A*****)车窗玻璃砸破,盗得现金约120元。
17、12月22日凌晨2-3点,吕某某在**镇**大道**号,将葛某某的白色哈弗车(车牌为鄂L*****)车窗玻璃砸破,盗得现金约300元。
18、12月22日凌晨2-3点,吕某某在**镇**路口,将叶某某的广汽本田车(车牌为鄂L*****)车窗玻璃砸破,无财物被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石某甲、陈某甲、吴某某、彭某某、张某丙、李某某、郑某某、陈某乙、谢某某、石某乙、刘某甲、程某某、刘某乙、佘某某、葛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朱江亭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朱江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流窜盗窃多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朱江亭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朱江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胜利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朱江亭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吕某某现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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