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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赵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37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村。2017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镇**村**社。2009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7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夺罪被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赵某经预谋后,从甘肃省榆中县乘坐906路公交车至兰州市城关区七三二三公交站附近时,趁乘客高某某不备,窃得被害人高某某装在裤兜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180元。破案后,追回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吕某某、赵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赵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赵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赵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20年2月11日

附:

1.​ 案卷3宗;起诉书11份。

2.​ 被告人吕某某、赵某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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