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镇**村**社。2009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7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夺罪被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赵某经预谋后,从甘肃省榆中县乘坐906路公交车至兰州市城关区七三二三公交站附近时,趁乘客高某某不备,窃得被害人高某某装在裤兜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180元。破案后,追回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吕某某、赵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20年2月11日
附:
1. 案卷3宗;起诉书11份。
2. 被告人吕某某、赵某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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