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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伯某盗窃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吕伯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人吕伯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7年1月9日释放。被告人吕伯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9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再次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伯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吕伯某至常州市武某某****居委会****号一楼,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马某某家中现金40元及价值人民币650元的vivoX21手机1只。

2.2020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伯某至常州市武某某****小区****室,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郭某某放在该房间沙发上的挎包内现金7000元。案发后753元赃款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被告人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伯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伯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梅

检察官助理:沈程

2020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吕伯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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