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吕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2月30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4日本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某(账号名“韩某某”)系快手网络直播平台主播。 2019年5月初,被告人吕某某在快手直播上认识了刘某某,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9月9日,二人分手,吕某某多次试图复合,遭刘某某拒绝,遂心生怨愤。
2019年9月17日上午11时许,刘某某和同为快手主播的赵某某约定在其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交易饰品。吕某某得知此事,遂至刘某某家附近蹲守。当日下午14时许,吕某某趁赵某某开门离开之际,强行闯入刘某某家中,刘某某见状要求吕某某离开,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吕某某遂用双手捂压刘某某嘴部,将其推至卧室内,后采取双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和持菜刀砍切颈部的方式将其杀害。经鉴定,刘某某符合机械性窒息合并大失血死亡。
2019年9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手机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酒店住宿记录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7.手机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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