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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水电装修工,出生地安徽省界首市**镇,租住湖北省武汉市**街**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楼**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5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11月10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1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21日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区佛祖岭东街****2栋,采取攀爬天然气管道的方式进入该小区2栋****室,趁无人之机,盗窃吴某甲家价值共计人民币6170元的黄鹤楼烟(硬1916)卷烟2条、黄鹤楼(软珍品)卷烟1条、黄鹤楼(硬珍品)卷烟4条、黄鹤楼(软蓝)卷烟1条、钻石(荷花)卷烟1条、中华(硬)卷烟2条、南京(雨花石)卷烟1条。

2、2020年1月21日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翻墙进入本区金融港四路*号****小区,采取攀爬天然气管道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盗窃金某某家中价值共计人民币26776.9元的中国建设银行纪念金币2枚(经鉴定,生肖为牛的W2005000043金币为10.00g 足金金币、生肖为兔的W2005000044 金币为9.99g 足金金币)、项链4 条(经鉴定,W2005000030项链为4.81g 足金项链、W2005000039项链为5.85g 足金项链、W2005000037 项链为6.03g 足金项链、W2005000028 项链为2.74g 银925合成立方氧化锆项链)、手链3 条(经鉴定,W2005000031手链为9.79g 足金手链、W2005000051 手链为2.30g足金手链、W2005000053手链为2.27g足金手链)、戒指4 枚(经鉴定,W2005000025戒指为1.76g 金750 钻石戒指[0.04ct]、W2005000026 戒指为2.54g 金750 钻石戒指[0.07ct]、W2005000024 戒指为1.36g 银925钻石戒指、W2005000023 戒指为1.72g 金750 钻石戒指,配镶钻石

[0.118ct,F-G,SI]、施华洛世奇手镯1只(经鉴定,W2005000047 手镯为5.43g 铜合金玻璃手镯)、佳能EOS60D相机1部以及100元面值美金2 张。

3、2020年1月21日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区佛祖岭东街***城*栋*单元,采取攀爬天然气管道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趁无人之机,盗窃张某某家中价值共计人民币1661.53元的黄金材质戒指2枚(经鉴定,W2005000017 戒指为2.67g 足金戒指、W2005000013 戒指为1.87g 金916戒指);随后采取同样方式进入*栋*单元****室王某甲家中,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8860.57元的黄金材质手镯1 只(经中国地质大学珠宝检测中心鉴定;W2005000045 手镯为23.42g 足金手镯);进入*栋*单元****室刘某某家中,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348.33元富士牌相机一台;进入*栋*单元****室杨某某家中,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9078.7元的周大福传承系列手镯1只(经鉴定,W2005000040手镯为71.97g足金手镯)、黄金耳环1对(经鉴定,W2005000041耳饰为2.94g足金耳饰)、K黄金项链1 条(经鉴定,W2005000042项链为1.95g 金750项链)。

4、2020年1月21日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翻越围栏进入本区****小区,采取攀爬外墙天然气管道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单元****室,盗走王某乙价值共计人民币1519.43元的苹果mini 3 平板电脑1 部、金项链1条( 经鉴定,W 2005000034挂坠为2. 58 g 含链足金挂坠,配链为金750 ) 。进入*栋*单元****室,盗走魏某某Ipadmini3平板电脑、华为matpad2手机各一个。

5、2020年2 月7 日18 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佛祖岭东街***城采取攀爬外墙天然气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栋*单元***室,趁无人之机,盗窃王某丙家中价值共计人民币2364.58元的周大福黄金手链1 条(经鉴定,W2005000049手链为6. 25g足金手链)。

6、2020 年2 月25 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区佛祖岭东街***城采取攀爬外墙天然气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栋*单元****室,趁无人之机,盗窃项某某家中价值共计人民币756.67元的红绳黄金小金猪手链1 条(经鉴定,W2 005000050手链为2.02g 足金手链,配件为铜合金)及一个由100元人民币、50元人民币、20元人民币折叠成的“520爱心”。后被告人吕某某欲翻入****室盗窃时,被****室住户文某某当场发现,逃跑过程中在现场遗留运动鞋一双。

7、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区佛祖岭东街***城,采取攀爬天然气管道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室,趁无人之机,盗窃张某某家中价值共计人民币1467元的阿玛尼AR2447手表一只。进入2栋1单元2401室吴某乙的家中,盗窃吴某乙价值共计人民币6862.97元的黄金戒指2个(经鉴定,W2005000016的戒指为3.63g足金戒指、W2005000012的戒指为4.97g足金戒指)和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W2005000033的项链为9.53g足金项链)。

2020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住所查获上述被盗物品及其他物品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6036.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碟拾张;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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