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8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5日移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于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害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白色奥铃牌货车与被告人吕某某一同外出送货。双方因琐事一路争吵。当车辆行驶至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公路边时,吕某某起身跪坐在杨某某腿上,用车内的一把红色塑料手柄梅花起子戳杨某某的口部、脖子及头顶,后又打了杨某某头部一拳,在杨某某倒向副驾驶位置后,吕某某又拿起蓝色充电钻砸向杨某某头部数下,后逃离现场。逃离途中吕某某用微信告知工厂老板张某某此事。张某某到案发地点找到杨某某后报警并将杨某某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医院救治。
同年10月18日11时许,民警在昆明市**村**网吧三楼将吕某某抓获。11月25日,杨某某在医院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头部被硬质钝器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梅花起、充电钻等;2.书证:被害人死亡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因琐事不忿,使用工具梅花起戳被害人杨某某的嘴、脖子及头部,又用电钻敲击杨某某的头部,致杨某某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光盘8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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