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现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让被害人刘某某帮忙用“花呗”支付10000元用于“刷单”。9月4日,吕某某以给刘某某的“花呗”还款为由,操作刘某某的手机,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招联好期贷”借款45000元,其中10000元归还刘某某“花呗”借款,剩余的35000元被转账至吕某某支付宝账户内,后被吕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2、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让被害人韩某某帮忙用“花呗”支付16000元用于“刷单”。11月13日,吕某某以帮忙查看刷单款项是否退回为由,操作韩某某的手机,在韩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借呗”借款30000元,并转账至吕某某支付宝账户内,后被吕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3、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吕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苑某某开通“口碑”APP为由,操作苑某某手机,在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微粒贷”借款8000元,并扫码支付至吕某某招商银行账户内,后被吕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二、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苏某某开通、操作“口碑商家”为由,多次操作苏某某的手机,在苏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微粒贷”借款75000元、“借呗”借款10000元、“招联金融”借款8000元、“花呗”借款3600元、“360借条”借款8000元、“网商贷”借款1000元,并转账至吕某某支付宝账户或扫码支付至吕某某招商银行账户内,后被吕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苏某某操作“口碑商家”、帮忙刷单为由,从网上购得信用卡套现码,多次操作苏某某手机,在苏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苏某某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套现43000元、浦发银行信用卡套现51900元、青岛银行信用卡套现17895元、交通银行信用卡套现50000元,并转账至吕某某支付宝账户或扫码支付至吕某某招商银行账户内,后被吕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78600元,数额巨大;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共计价值1627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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