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吕中华,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岩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2********,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汉平,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宿舍**号**楼**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红生,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中华、刘汉平、马红生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岩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吕中华邀约被告人马红生来云南,马红生租借鄂A****丰田车后同被告人吕中华、程小明(另处)等人驾车前往云南,3月26日到达昆明。同时,境外毒贩洪哥(在逃)筹集好毒品后派马仔将毒品运输至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镇山上进行藏匿,后马仔按洪哥要求将毒品藏匿位置指给被告人岩章。
3月28日,吕中华在昆明二手车市场以4.95万元价格购买云A****白色比亚迪轿车,并要求将该车落在被告人刘汉平名下。吕中华、马红生等人驾车到达玉溪市,吕中华通过毒贩洪哥联系后与岩章在玉溪市**酒店见面,并商谈毒品交付事宜,岩章按洪哥要求向吕中华索要60万元,吕中华同意给付10万元,经洪哥电话协调后二人达成毒品交付口头协议。谈妥后岩章返回**酒店,吕中华、马红生等人驾乘鄂A****丰田车返回昆明。
3月29日,吕中华再次约岩章到玉溪市**酒店见面,吕中华将9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岩章,后吕中华、马红生等人驾车返回昆明,岩章携带9万元毒资返回酒店。
3月30日上午,吕中华安排马红生租用云A****福特车,同时岩章驾驶云J****尼桑车赶往**镇,并将车开到昆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放,后岩章搭便车返回**镇。30日中午,吕中华、马红生等人驾乘云A****福特车到达**镇,吕中华安排马红生购买三付手套。与岩章见面后叁人上山查看毒品,岩章在车上将毒品位置指给吕中华看,马红生在场。下午15时左右,刘汉平驾驶云A****白色比亚迪车到达**镇,吕中华安排马红生用吕中华电话指引刘汉平行车,后岩章上了刘汉平驾驶的云A****白色比亚迪车,并带领刘汉平驾车到**镇一废料场,岩章指明藏毒位置后迅速离开,刘汉平将藏匿的两包毒品取出并放在所驾车后备箱内。下午16时许,程小明驾驶云A****福特车、刘汉平驾驶云A****比亚迪车先后沿昆磨高速公路向昆明方向行驶。17时45分,云A****福特车驶入昆明**收费站时被民警截获,现场抓获吕中华、马红生、程小明,当场从吕中华携带的包内查获云A****比亚迪轿车的购车协议。18时10分,刘汉平驾驶云A****比亚迪轿车驶入昆明**收费站时被查获,当场从云A****比亚迪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八块。19时40分,岩章驾驶云J****尼桑车驶入普洱**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缴获毒资人民币9万元。
经称量和鉴定,毒品甲基苯丙胺八块净重20718克,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12.34%至14.61%。全案还扣押涉案云A****比亚迪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0718克、毒资9万元、运毒车辆及毒品照片;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毒品移交手续、售车租车协议等书证;3.多名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现场查获视频、毒品提取称量取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中华、岩章、刘汉平、马红生共同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718克,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庆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盘龙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4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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