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王某甲等人在成都市温江区“***”KTV喝酒时,吕某某与同在该KTV内唱歌的邹某某、王某乙、马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了肢体冲突,被劝开后,吕某某多次找到对方人员滋事。马某遂通过电话邀约被害人陈某某与李某等人来到现场,后被告人吕某某与马某一方在“***”KTV门口再次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跑至附近一烧烤店铺拿了一把剪刀返回现场,遇到拿有甩棍的被害人陈某某时,双方进行了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持剪刀将被害人陈某某腹部捅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腹部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波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