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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飞抢夺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向飞,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14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7日被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飞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向飞伙同“燕子”、赖某某(已死亡)等人共谋抢夺他人财物后,由赖某某骑行一辆红色摩托车搭载向飞在双流区黄龙溪镇、籍田镇附近道路伺机寻找抢夺目标。18时许,赖某某搭载向飞在黄龙溪镇新籍黄路川江村三组路段,遇被害人汪某某骑行一辆自行车与其朋友游玩,二人遂从汪某某左侧超车,并趁汪某某不备,由向飞伸手将汪某某自行车前框内的一个粉色手提包抢走。随后,二人在逃离时逆向行驶并与对向车道钟伟驾驶的一辆面包车相撞,事故造成赖某某当场死亡,向飞受伤。后经核实,汪某某手提包内有现金920元、白色步步高牌手机一部及银行卡、身份证等;后经鉴定,白色步步高牌手机价值人民币9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向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强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向飞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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