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州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向青山,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0********,土家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青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8月12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青山与同村邻居丁某某因琐事长期关系不睦。2019年5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向青山与被害人丁某某又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即向某甲回家携带尖刀来到建始县**乡**村**丁某某家的场坝内,与丁某某发生争执后从腰间抽出尖刀刺向丁某某,丁某某见后转身欲躲进屋内,但向某甲左手抓住丁某某,右手持刀捅刺到丁某某左臀部,尔后丁某某反抗挣扎,其左上肢、左腋下被向某甲刺伤,双方扭打直至丁某某倒地,向某甲随即离开现场返回自家院坝。5月21日丁某某死亡。经鉴定,丁某某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捅)左臀部贯穿盆腔造成左髂内动脉、静脉等血管断裂,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尖刀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建始县人民医院120接线、出车记录、急救病历、建始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龙某某、夏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熊某某、向某乙、许某某、向某丙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建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建)公(司)鉴(尸检)字[2019]007号鉴定书、恩施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248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青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英
检察官助理:陈满满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物证现存放于建始县公安局。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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