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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锃盗窃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向锃,曾用名向延锃,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608166871,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沿溪乡过江坡村二组。201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3月1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锃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向锃到溆浦县卢峰镇城南溆江花园附近的文某某家二楼的卧室内,将一个黑色女士提包内的26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向锃的供述;4.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锃曾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海平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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