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963号
被告人向金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附**号。因盗窃,于2010年3月6日被广东省东尧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金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9日晚,被告人向金某撬门进入被害人萧某某位于平阳县**镇**路**号的家中,撬开4楼前间办公桌抽屉,盗走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和现金人民币8000元。
2.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向金某推门进入被害人陈某甲位于平阳县**镇**街**号的家中,盗走二楼后间黑色腰包内人民币2000余元和红色杏仁饼铁盒里一黑色挎包内的人民币10000元。
3.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向金某推门进入被害人陈某乙位于平阳县**镇**路**号的家中,盗走一楼后间红色塑料桶内的黑色皮包里的现金人民币700元和餐桌抽屉内现金人民币300元。
4.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向金某推门进入被害人缪某某位于平阳县**镇**路**号的家中,盗走二楼后间柜子里成人的金戒指5枚、金项链1条、金手镯1个、金耳环1对以及儿童的金手镯1对、金项链1条、金戒指1个、金珠手环2个。
5.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向金某踹门进入被害人段某某位于平阳县**镇**路**号的家中,盗走一楼的黑色单肩包内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6.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向金某推门进入被害人朱某某位于平阳县**镇**号的家中,盗走一楼客厅藤椅上背包内现金人民币300元和衣柜内的人民币1700元。
7.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向金某推门进入被害人谢某某位于平阳县**镇**社区**路**号的家中,盗走一楼红色塑料桶内现金人民币800元和二楼厕所柜子内现金人民币1200元。
8.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向金某推门进入被害人林某甲位于平阳县**镇**路**号的家中,盗走二楼黄金项链2条和现金人民币6000元。经鉴定,其中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800元。
9.2020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向金某推门进入被害人林某乙位于平阳县**镇**路**号的家中,盗走一楼楼梯口包内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10.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向金某推门进入被害人吴某某位于平阳县**镇**路**号的家中,盗走三楼前间双肩包内现金人民币800元、梳妆台上黄金项链1条、白金项链1条、玫瑰金项链1条、蜜蜡挂件1个以及三楼后间塑料储物柜内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其中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040元。
11.2020年5月21凌晨,被告人向金某推门进入被害人李某甲位于平阳县**镇**路**号的家中,盗走一楼办公桌内的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
12.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向金某推门进入被害人李某乙位于平阳县**镇**村**号的家中,盗走楼梯口裤子口袋内现金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向金某于2020年5月2l曰l6时许在福建省福鼎市**宾馆**室被平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人民币22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蜜蜡挂件已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老虎钳1把、手电筒1把;
2.书证:户籍信息、传唤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萧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缪某某、段某某、朱某某、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金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飞娜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向金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老虎钳、手电筒各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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