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向迷,绰号老四,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7********,汉族,高中肄业,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乡**村,2012年9月25日、2016年10月17日分别因聚众斗殴、破坏生产经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迷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向迷与共同作案人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唐某某的邀请下到洞口县苏荷KTV唱歌喝酒。刘某某、肖某甲等人唱完歌准备离开苏荷KTV,经过大厅时看到被害人向某甲与唐某某。刘某某、肖某甲等人过去询问唐某某是怎么回事,唐某某称是自己与向某甲之间的事情,要刘某某他们不要管。刘某某、肖某甲等人就喊唐某某走,向某甲拦住唐某某不准其离开。肖某甲见状就与向某甲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肖某甲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对着向某甲身上乱刺。被告人向迷和共同作案人刘某某、肖某乙等人看到肖某甲动手后,也冲过去对向某甲拳打脚踢。向某甲的朋友谭某某过来扯架被肖某甲用匕首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向某甲、谭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向迷的供述;(2)共同作案人肖某甲、肖某乙、刘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向某甲、谭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雷某某、肖某甲的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二、聚众斗殴罪
2018年11月23日23时许,共同作案人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均已判决)、“肖某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向迷等人一起开着刘某某的小车到洞口县**KTV唱歌喝酒。期间,刘某某电话联系朋友付某某(未查实)过来玩,付某某称自己与朋友已在**KTV并邀请刘某某等人过去一起玩。刘某某与肖某甲、向迷、肖某乙、“肖某丙”等人就从**KTV开车到了**KTV门口。刘某某等人来到KTV二楼看到付某某等人在走廊上面与人打架,刘某某和肖某甲、向迷、肖某乙、“肖某丙”等人遂上去帮忙打架,后被保安及其他人员拉开。刘某某等人走到**KTV门口时,肖某甲说自己在楼上被人打了并要求去拿家伙复架。于是,刘某某、肖某甲等人开车来到肖某甲住在洞口县**街的朋友(未查清)家里拿了管铩下来,放在刘某某的车尾箱里。刘某某与肖某甲一起将小车的前后车牌照卸下后,刘某某开车搭起肖某甲、向迷、肖某乙、“肖某丙”等人返回到**KTV,在KTV门口的马路对面看到谢某某一方的人准备离开,肖某甲、向迷、肖某乙等人从车上拿出管铩去砍对方的人。谢某某一方的人看到肖某甲等人持管铩过来砍人,就开车对肖某甲等人撞去,但没有撞到。肖某甲、向迷等人用手中的管铩将谢某某一方驾驶的车牌为粤******的白色马自达小车砍烂,谢某某等人驾驶小车往**KTV方向逃跑,刘某某等人上车往**KTV方向追,但没有追上。经邵阳交运机动车技术鉴定所评估鉴定,粤******的白色马自达小车车损修复费用为6440元。
被告人向迷于2019年10月28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向迷的供述;(2)共同作案人肖某甲、肖某乙、刘某某的供述;(3)证人曾某某、谢某某、肖某乙、李某某、蒋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的证言;(4)估价鉴定结论书;(5)监控截图、现场被砍车辆照片;(6)监控视频;(7)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迷与他人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向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向迷犯罪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迷曾因聚众斗殴、破坏生产经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向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礼
检察官助理:冯周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向迷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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