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号,住宜昌市夷陵区**路**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巷,采用银行卡插片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2起,盗得黄金首饰合计价值人民币307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在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巷**号,采用银行卡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盗得黄金戒指一个。经鉴定,该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082元。
2、2018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在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巷**号,采用银行卡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田某某家,盗得黄金手链一条。经鉴定,该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997元。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宜昌市夷陵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指认犯罪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燕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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