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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财、吴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831号

被告人向某财(绰号“小鬼”),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分别于2004年8月12日、2006年11月22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 年8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贵州伦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于2012年9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吸毒,于2012年9月27日、12月14日、12月21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一日、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赌博,于2016年1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 年8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旭海(绰号“小成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居委会。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 年8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老二”),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因犯开设赌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2月1日矫正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 年8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财、吴某某、田旭海、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财、吴某某、田旭海、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至8月19日,被告人向某财伙同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在瑞安市区、塘下镇一带的山头及汀田一带的滩涂边等地陆续摆设赌场20余天,供他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按照庄家赢钱额的3%或5%抽取头薪,并安排被告人田旭海、唐某某及卢某某、夏某某、黄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做理手、报夹子、看场、放哨、开车、清点押注赌资等。截至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向某财、吴某某、田旭海、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赌场累计抽取头薪6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参股七天,期间赌场累计抽取头薪21000余元;被告人田旭海在赌场里负责看场、维持秩序十余天,期间赌场累计抽取头薪30000余元;被告人唐某甲负责打皮、做理手、报夹子五天,获利1200元,期间赌场累计抽取头薪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手机通话基站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唐某丙、侯某某、戴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夏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财、吴某某、田旭海、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财、吴某某、田旭海、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财、吴某某、田旭海、唐某甲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向某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财、田旭海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旭海、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财、吴某某、田旭海、唐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向某财、吴某某、田旭海、唐某甲均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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