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铁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坊**组。2018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贵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贵阳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K112次列车16号车厢内,趁被害人陶某某睡觉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剪刀将陶某某戴的黄金项链剪断,陶某某惊醒并大声呼喊,向某某见状转身逃跑,陶某某丈夫谯某某遂起身追赶。过程中,向某某用折叠剪刀将谯某某左手刺伤,尔后跳车逃走。经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剪断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刑事照片,病历及收费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伽

检察官助理:杨晓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光盘1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