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向贵城,绰号“土Ber”,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租住阆中市**街**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贵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向贵城在 “眼哥”(身份待查)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再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谭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获利人民币700元。
1.2019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向贵城在本市张飞北路170号将约0.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谭某某和邓某某,获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向贵城在本市张飞北路与较场路交界处的人行道上将约0.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谭某某,获毒资人民币150元;
3.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向贵城在本市商城路东段280号“吸引力”歌城门口将约0.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某,获毒资人民币150元;
4.2019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向贵城在本市较场路西段收到谭某某支付的200元毒资后在张飞北路170号准备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交付给谭某某时,被阆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民警从向贵城右裤包中搜查出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状)一袋,经称重,该袋疑似毒品净重0.19克。2019年9月11日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袋疑似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贵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0.65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贵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聪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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