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78号
被告人向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3********,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住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因**卖淫嫖娼案,于2019年5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住临澧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向某某(本院已做不起诉处理)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10月20日、12月26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自2017年10月份以来,在常德市武陵区**大道**号门面开设“**养生会所”,通过**同城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失足妇女在该场所内以238元手淫、398元口淫的方式进行卖淫活动,其与失足女商定以口淫一次提取嫖资178-198元,手淫一次提取嫖资118-138元的方式进行获利,以每月四千元的工资聘请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收银记账,对场所内技师进行考勤,并在店内望风,另以每月2500元的工资聘请被告人杨某某在店内负责接待,被告人杨某某以每介绍一名嫖客提成二十元,每接待一名嫖客提成三元的方式获利。2019年6月27日晚11点左右,违法人员在“**养生会所”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检查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向某、杨某某、张某甲,扣押该店内2019年3月份、6月份记账单,根据记账单显示该场所两个月内组织妇女卖淫非法获利分别为396504元、347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照片、微信截图、记账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杨某某、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向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向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8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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