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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英果、张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向英果,绰号“木牛”、“牛哥”,曾用名向英武,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住溆浦县**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2月20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8月2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同年10月26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满坨”、“满哥”,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住溆浦县**栋**室。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9月2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9月28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月5日。因涉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坤,外号“三爷”、“坤哥”,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8********,汉族,中专文化,溆浦县**镇政府**职工,原溆浦县第**届、**届、**届溆浦县人大代表,原溆浦县第*届政协委员,原怀化市第*届市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宿舍,住溆浦县**小区**栋**单元**室。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24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忠青,曾用名向春,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4********,土家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修战,外号“二哥”、“娘二”,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英财,外号“三佬”,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怀化市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甲,外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住溆浦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军,外号“三瞟子”、“三坨”,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1月1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3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从湖南省德山监狱回提羁押。

被告人邹某庚,外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住溆浦县**房。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祚阳,外号“老坨”、“坨儿”,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0********,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包庇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乙,外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溆浦县**花园**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龙刚,外号“弄西”,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3月26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5月21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2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从湖南省德山监狱回提羁押。

被告人舒采朋,外号“光脑壳”,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5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从湖南省邵阳监狱回提羁押。

被告人舒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溆浦县**管理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街,住湖南省溆浦县**镇**管理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日,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稻,曾用名覃权、覃韬,绰号“胖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乡**村**组,住溆浦县**乡**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6月16日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伯潮,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4********,瑶族,本科文化,溆浦县**财经委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住溆浦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5********,汉族,高中文化,溆浦县**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住溆浦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分别由怀化市公安局、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怀化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夏坤、谢伯潮、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2019年7月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溆浦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舒某甲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11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怀化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向英果、张某某、邓修战等1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9月19日、同年9月29日、12月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9月16日、9月19日、9月29日、12月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6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3日、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3日将上述各案退回怀化市公安局、溆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怀化市公安局、溆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6日、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16日将上述各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1月13日对上述各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被告人向英果、张某某、夏坤、舒某甲、向某乙、覃稻、吕军等人犯罪行为均系同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犯罪,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对上述各案决定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1994年以来,向英果纠集观音阁同乡闲杂人员混社会。2000年1月11日,向英果伙同向某甲在溆浦县观音阁镇**家中以罗某某、文某某偷窃颜学洪养殖的生猪为由,对二人实施非法拘禁,期间还殴打二人逼迫二人家人筹款。2000年2月1日、向英果伙同张某某等10余人在溆浦县观音阁镇温湖村,持刀追砍观音阁镇一社会闲杂人员王某甲,将其围砍致死。2002年3月20日,向英果伙同向某甲等人,以观音阁永兴砖厂老板向某丙不肯赊账卖砖为由,伙同他人进行威胁并迫使砖厂停工,次日向英果等人从向某丙处敲诈得现金5000元。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向英果、张某某等人逐渐在当时的麻阳水地区(即现在的观音阁镇、溆浦县火车站片区)名声大噪,恶名远扬。2002年至2007年,向英果、张某某因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先后被判处刑罚。

2007年前后,向英果、张某某先后刑满释放回到溆浦。在夏坤的帮助下,向英果于2007年回到了观音阁继续混社会,当时观音阁地区混社会的人员得知向、张等人将他人伤害致死但未被判决重刑,便认为二人心狠手辣又能够摆平事情,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但在当年回到观音阁初期,向英果与观音阁另一社会老大邹某甲发生矛盾,双方剑拔弩张。夏坤得知后,于2007年当年将向英果、张某某、邹某甲及手下众人召集来到观音阁溧阳餐馆吃饭调停冲突,席间夏坤便提出要三人放下以前的恩怨,观音阁的人要集体对外不要再发生内部矛盾,也不要把自己的势力局限在观音阁,要出去打拼,向英果、张某某、邹某甲听后,均点头认同,之后三家结盟,同时确立了向英果的老大地位,开始一致对外,联合在溆浦社会上打拼。此后,以向英果为组织者、领导者,夏坤、张某某、邹某甲(已死亡)为骨干成员,向忠青、向某甲、邓修战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舒某甲、黄某甲、向某丁、黄某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随后,吕军、邓龙刚、舒采朋、邹某庚、向祚阳、邹某乙等20余名“两劳”释放人员和混迹社会人员陆续加入该组织,组织势力进一步发展壮大,成员多达30余人。

该组织成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组织结构严密,共形成了四个层级,向英果处于核心地位,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张某某、邹某甲积极参与和指挥部分组织犯罪,夏坤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谋取枉法处理,均在该组织中具有重要地位,系组织的骨干成员,处于第二个层级;邓修战、向忠青、吕军、向英财、向某甲积极参与组织犯罪,系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为第三层主要成员;邹某庚、向某乙、向祚阳、舒某甲、邓龙刚、舒采朋等人参与组织犯罪,系组织的一般参加者,为第四层成员。其中张某某直接下属有舒采朋、邓龙刚等,邹某甲直接下属有邓修战、吕军、黄某甲等。在向英果的组织、安排下,该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在具体实施违法犯罪和组织活动中,逐渐形成了组织内不成文的规约。第一,必须听从安排、服从指挥,层级低的成员要尊敬层级高的成员;第二,不允许组织成员吸食毒品和偷盗;第三,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被打击处理,组织都会管到底;第四,组织成员要讲义气不能出卖兄弟,出事后要敢于替大哥顶罪;第五,组织成员破坏组织规矩要予以惩罚或者开除,组织成员中,舒采朋、邓某甲等人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理,邓某乙因违反规定被开除出组织。

该组织通过承揽工程、开设赌场为成员提供工作岗位或入股分红,为违法犯罪被抓的成员提供生活费,以案发后积极出面协调、集中食宿、日常聚会吃饭等方式拉拢成员,壮大组织,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该组织多年来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聚敛钱财,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利用其影响力介入观音阁镇基础建设工程领域进行垄断性经营,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后以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2007年至2018年期间,向英果、张某某、夏坤等组织成员利用组织势力通过垄断承揽溆浦县观音阁镇基建工程项目,从各基建工程中共计收入上千万元。2008年至2014年期间,向英果、张某某、邹某甲、夏坤先后组织邓修战、向英财、向某乙等人在溆浦县汇源宾馆、武装部招待所、金都动漫城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入股分红共计约170余万元;2014年至2018年期间,向英果伙同张某某、邓修战、向忠青等人在溆浦县观音阁镇承揽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在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将项目建设用地违法出售给当地村民,非法获利900余万元。

2007年至2018年期间,向英果、张某某、夏坤等组织成员将上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直接实施犯罪、为组织协调关系、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以寻求庇护。如2015年7月向英果等人实施的红木家居馆寻衅滋事案发生后,由向英果、向忠青从二人入股的观音阁镇道路修建项目部取款21万元用于支付涉案人员逃跑藏匿经费、关押人员生活费以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此外,由夏坤支出约16万元用于打点国家工作人员和摆平善后。张某某另从自己的工程项目款中支出3万元用于支付被害人财产损失及医药费。

向英果等人还安排组织成员向某戊、向某己、邓某丙等人长期租住于溆浦县兆隆宾馆、通达宾馆、馨源宾馆,给生活困难的组织成员向祚阳等人发放生活费。同时向英果、张某某、邓修战等人从上述所得分别购置了仿制枪支等凶器。

该组织自2007年形成以来,向英果等人为壮大势力、集聚名气,吸收的团伙成员大多有前科劣迹,受过多次刑事或行政处罚,团伙内长期备有枪支、砍刀、管杀、棍棒等凶器。依托夏坤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提供庇护和纵容,多次以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溆浦县观音阁镇与溆浦县火车站一带为非作歹,非法控制观音阁镇基建工程承揽,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

向英果及其组织成员利用黑恶势力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欺压残害群众,采取持械聚众斗殴、持枪寻衅滋事等暴力手段,共实施有组织犯罪14起,造成1人死亡,5人不同程度受伤。组织成员自行实施犯罪活动13起,违法活动3起,共造成1人重伤、10余人轻伤、数十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向英果及其组织成员长期定点居住在溆浦县火车站周边商品房与火车站周边地区聚集成势,多次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对观音阁镇与火车站周边群众形成威吓,多次使用软暴力手段阻止没有观音阁组织成员合伙参股的工程项目正常施工,对观音阁镇与火车站周边地区的基础项目建设行业等形成了重要影响,垄断观音阁镇基础项目建设的承揽。

该组织积极寻求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导致向英果等人组织实施的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均没有得到及时和依法处理。如夏坤、向英果在溆浦县金都动漫城入股开设的赌场先后数次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机关仅对金都动漫城与动漫城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2014年9月,金都动漫城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办案人员在明知赌场真实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因夏坤等人的上下活动,由他人顶包担罪,导致赌场真实股东逍遥法外。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问题线索,已由怀化市公安局移送怀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理。

随着组织势力的日渐增大,组织成员更加有恃无恐,犯罪气焰日益嚣张,长期欺压百姓、为非作歹,致使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造成当地及周边区域群众的心理恐慌和精神压制,并在司法领域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溆浦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物证;2.电话通信记录、工程项目合同等书证;3.证人邓某甲、邓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舒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向英果、张某某、夏坤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枪支及人体损伤鉴定意见;7.勘验及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一)故意伤害罪

2000年1月下旬舒某庚纠集同村青年王某甲等人先后四次来到向某辛家敲诈勒索,索要钱款,但均被向某辛及其家人拒绝。

向某辛遂向同村社会人员向某庚(非组织成员,另案处理)寻求帮助,向某庚为替观音阁镇温湖村向某辛解决此事,随即纠集向英果、张某某、向英财等10余人持刀在向某辛家守候。

2000年2月1日上午11时许左右,舒某庚、王某甲等四人再次来到温湖村敲诈向某辛时,见向某辛家有多人持刀守候,随即逃跑。逃至桔山旁一田垅处,王某甲等人被向某庚、向英果、张某某、向英财等10余人追上并抓住,随后王某甲被向英果、张某某等人带至温湖河边,遭向英果、张某某等十余人持刀击砍,受伤倒地。向英果、张某某、向英财等人随即逃离现场。

王某甲受伤后被送到人民医院抢救,因右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于2月2日上午9时10分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向某壬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英财及同案人向英果、向某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尸检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尸体照片。

(二)窝藏罪

2003年8月9日20时30分许,毛某甲(在逃)在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中梅桥游戏室与韦某某发生争执,毛某甲同行人员夏某甲随即打了韦某某耳光。在韦某某离开后,毛某甲又纠集邓某甲、夏某甲等人持刀具在绍兴县中梅桥桥下对韦某某进行围砍,导致韦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毛某甲、邓某甲等人于当日电话联系被告人向英果,告知向英果砍人一事,并请求向英果提供躲藏地点。向英果明知毛某甲、邓某甲等人有持械行凶的犯罪行为,仍安排犯案在逃人员躲藏至向英果老乡夏某乙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的出租房内藏匿,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夏某乙、向英财的证言;3.被告人向英果的供述和辩解。

(三)开设赌场罪、包庇罪

1、2008年上半年的,被告人向英果、张某某、邓修战,同案人邹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在溆浦县乌克兰宾馆(现汇源宾馆)客房内开设赌场。

赌场开设期间,由赌场提供场地、赌博工具、餐饮、放哨等服务,以扑克牌比点数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内邹某甲负责拉人打牌、放贷,张某某、向英果负责维持赌场内秩序,防止赌客闹事。赌场内仅允许观音阁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赌场内做事或零售香烟等物品。该赌场由股东及参赌人员轮流坐庄,向英果安排观音阁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按庄家每局所赢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进行抽头渔利,并在每日赌博结束之后,向赌场工作人员和部分参赌人员发放生活费。

该赌场日均获利约1000元,日均参赌人员达10至20余人。获利资金投入赌场中继续维持赌场运作或用于向参赌人员放贷,赌场开设时间约一个月,期间获利金额共计约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证人邓某甲、邓某乙、向某甲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张某某、邓修战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2、2008年上半年,乌克兰宾馆(现汇源宾馆)赌场被关闭十余日后的一天,被告人向英果、张某某,同案人邹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在溆浦县武装部招待所迎宾楼客房内开设赌场。赌场开设后,邹某甲将被告人邓修战也算为股东,可以领取分红,邓修战表示同意。

赌场开设期间,由赌场提供场地、赌博工具、餐饮、放哨等服务,以扑克牌比点数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内邹某甲负责拉人打牌、放贷,张某某、向英果负责维持赌场内秩序,防止赌客闹事。赌场内仅允许观音阁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赌场内做事或零售香烟等物品。该赌场由股东及参赌人员轮流坐庄,向英果安排观音阁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按庄家每局所赢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进行抽头渔利,并在每日赌博结束之后,向赌场工作人员和部分参赌人员发放生活费。

该赌场日均获利约1000元,日均参赌人员达10至20余人。获利资金投入赌场中继续维持赌场运作或用于向参赌人员放贷,赌场开设时间约一个月,期间获利金额共计约3万元。之后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关停。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证人邓某甲、邓某乙、向某甲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张某某、邓修战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夏坤、谢伯潮、张某甲(与谢伯潮系夫妻关系)与涉案人肖某某商议,在溆浦县金都动漫城内,利用“打渔机”、“押分机”赌博机开设赌场。

赌场股份以肖某某为一方,谢伯潮、张某甲为一方,夏坤为一方,平均分为三份。夏坤随后又将自己所有的赌场股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向英果、组织积极分子向忠青一同平均分为三份。

该赌博室采用现金积分互换的方式聚众赌博,设置赌博机3台,每台赌博机一次可供8人同时使用。向英果、夏坤、谢伯潮、张某甲、肖某某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聘请被告人舒某乙管理赌博室,以每月2800元的工资聘请被告人谢某甲负责赌博室收支、工作人员工资发放、与股东结账等事务,以每月2800元的工资聘请被告人陈某甲、向某乙负责赌博机技术以及日常维修。以每月2000至6000元不等的工资聘请向英果及其组织成员向英财、舒采朋在赌场维持秩序。以每月2000元工资聘请徐某某、张某乙、毛某乙、邹某丙、向某癸、陈某乙、向某子等为服务员分两班轮流在赌场内给参赌人员上分及兑换现金,

该电游赌博赌场,每天盈利高达三、四万元。经司法会计鉴定,金都动漫城赌场非法经营所得共计812.7803万元,其中夏坤、向英果、向忠青一方分得违法所得171.596万元,谢伯潮、张某甲一方分得违法所得151.596万元,肖某某一方分得违法所得约122万元。该电游赌博赌场于2014年9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查处。

2014年9月,金都动漫城电子赌博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夏坤、谢伯潮、张某甲等人为逃避处罚,积极疏通关系。同年10月,夏坤、向英果等人安排未参与赌场出资分红、经营管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向祚阳假称为赌场老板,并许诺事后给予其报酬。向祚阳在表示同意后,夏坤安排舒某乙、谢某甲、向祚阳协商串供不能说出真实股东身份。之后舒某乙、谢某甲、向祚阳三人共同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向祚阳、陈某甲等4人到案后,统一说辞作虚假供述,谎称向祚阳系赌场唯一股东,以掩饰包庇夏坤、谢伯潮、张某甲、肖某某、向英果、向忠青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致使夏坤、谢伯潮、张某甲、肖某某、向英果、向忠青等涉案人员逃避法律打击。

在溆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后,向英果、夏坤、谢伯潮、张某甲等人从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中支出2.5万元用于缴纳法院判决的罚金,从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中支出3万元用于支付向祚阳顶包担罪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毛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向英果、夏坤、向祚阳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6.勘验及辨认笔录。

(四)非法买卖枪支罪

2012年期间,邓修战在溆浦县以约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仿64式手枪一把,之后邓修战将其购买枪支一事告知张某某,并将枪支给予张某某查验。张某某查验后随即表示其对该枪支感兴趣,邓修战遂以其购买原价将该枪支转让给了张某某。张某某于2012年购得枪支后,存放于自己家中保管。2015年,张某某因枪支损坏,将枪支交予邓修战维修,随后一直存放于邓修战处。2017年9月,邓修战将枪支借予吕军用于聚众斗殴,并于2017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张某某、邓修战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枪支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五)聚众斗殴罪

2014年6月19日17时许,邓某丁在卢峰镇张家桥“福泽源”附近路段因行车溅水与王某乙发生口角,之后两人均打电话邀集人员前来斗殴。其中王某乙一方人员王某丙、田某某等人先行赶到现场随后对邓某丁进行围殴。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制止王某丙一伙。

邓某戊、向某丑在得知邓某丁被打受伤后电话联系张某某要其前往帮忙。张某某安排组织成员邓修战、邓龙刚、舒采朋、吕军、覃稻等人去现场处理。邓修战、吕军、邓龙刚、舒采朋、覃稻等人驾车来现场后,在明知有民警正在处置的情况下,与王某丙、王某乙等人发生口角并进行斗殴,期间王某丙持刀击砍邓修战、吕军,舒采朋、邓龙刚等人见状立即从所乘车辆后备箱内取出多把长柄砍刀对王某乙一方人员进行追砍,王某乙在逃跑过程中被砍伤。随即张某某驱车赶到现场,与王某乙的父亲王某丁发生口角双方扭打在一起,舒采朋、邓龙刚见状随即上前帮助殴打王某丁,王某丙见状又持刀追砍张某某等人,被现场出警民警鸣枪制止。斗殴造成王某乙、邓某丁、吕军及围观人员刘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住院病历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邓修战、吕军等人及涉案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人体损伤鉴定意见;6.勘验及辨认笔录。

(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13年4月,张某某、邓修战、向英果、向忠青等四人自筹资金挂靠怀化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溆浦县观音阁镇政府签订观音阁镇农贸市场联合开发建设项目协议书,后因怀化**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张某某张某某又联系将该项目挂靠在怀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2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4)政国土字第284号审批单,批准该宗土地农用地转土地征收,2014年3月3日溆浦县人民政府发布[2014]第5号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征收观音阁镇浆池湾村集体土地2.2767公顷(22767平方米)。该土地当前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

2014年末开始,向英果、张某某、邓修战、向忠青在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共谋擅自改变溆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核准要求和规划,将规划要求的商业用地0.9928公顷(9928平方米)以距离公路及农贸市场远近为标准,分成60余块地块以3580元/平方米至5280元/平方米不等的价格对外公开出售,共计倒卖土地34块。经司法会计鉴定,至2018年下半年,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共计908.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工程项目合同、土地转让协议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向英果、张某某、邓修战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七)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1、2015年7月2日中午,被告人夏坤、向英果与谢某乙等人因谢某乙在田某某工地不慎被砸伤一事,来到田某某开设于溆浦县的宏程木艺红木家居生活馆(以下简称红木家居馆)商谈处理事宜。协商过程中,向英果与田某某侄子颜某某、彭某某等三人发生冲突,致使向英果手指受伤,随后持刀追砍颜某某彭某某,颜某某、彭某某随即逃离现场,而民警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随后向英果继续纠集向忠青、邹某庚等人伺机报复,但因当时民警在场,双方并未发生冲突。当日下午3时许,向英果又带起一伙人到生活馆向田某某索要颜某某、彭某某意图进行报复,但未找到颜某某、彭某某,向英果等人随即离开。

7月3日下午,向英果纠集观音阁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张某某、邓修战、向忠青等人在张某某开的永良投资有限公司讨论如何处理向英果被打一事。期间众人表态要为向英果及“观音阁混社会圈子”的面子出钱出人报复田某某。向英果随后指使向忠青前往向英果亲属向某寅家里拿取其存放的仿64手枪,向忠青取枪之后返回永良投资有限公司将枪支交给向英果,枪支随后被邹定勇等人领取。随后黄某甲再次电话联系田某某交人,未得到田某某的答复。当晚7时许,向英果纠集观音阁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邹某庚、吕军、舒某甲等10余人分别驾驶车辆前往保宁健身俱乐部准备报复颜某某、彭某某。在保宁健身俱乐部未找到颜某某、彭某某,报复未果,邹某庚等人随即下楼找到向英果表示要去红木家居馆要人。获得向英果默许后,吕军、邹某庚等人持枪冲入红木家居馆生活馆展厅,持枪支及管制刀具威胁田某某交人,期间邹某庚开了一枪,击中红木家居馆内一张红木方桌。同时其他组织成员将在场的被害人舒某乙打伤,砸烂展厅红木条凳、青花瓷茶具、电磁茶炉、花盆等物品后离开现场。事后,向英果安排车辆在楼下接应吕军、勇邹某庚等人,指挥吕军、黄某甲等人上车逃离现场,前往观音阁建设村青垅山碰面商量善后事宜,在商量过程中向英果要求涉案人员不准使用案发时的通讯工具,并前往乡间藏匿,逃避公安打击。经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4480元;经溆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舒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向英果、向忠青从其项目工程款中支出21万元给邓修战保管,用于邹某庚等涉案人员的逃匿费用以及涉案人员被羁押在看守所后的生活费,并由夏坤从中支出费用为该案涉案人员打点关系。张某某出资1万元对红木家居馆老板戚某庚进行了赔偿,出资2万元对被害人舒某乙进行了赔偿,并要求二人出具了谅解书。2015年7月4日至7月30日期间,邓修战明知邹某庚、吕军、黄某甲等人在于2015年7月3日在溆浦县红木家居馆持枪恐吓他人,仍根据向英果安排为向英果保管案件善后款21万元,并在保管善后款期间向正在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抓捕的邹某庚、吕军、黄某甲等人提供经费供其藏匿使用,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

2015年7月30日,夏坤与向英果、张某某、邓修战纠集聚众斗殴涉案的邹某庚、吕军、邹某乙等人来到向英果亲属向某寅家中商讨逃避司法机关打击。期间,夏坤告知向英果、邹某庚等人砸坏枪支后能够得到从轻处理,教唆其将在案发现场击发的枪支砸坏,向英果也同意,并要求邹某庚将枪支砸坏。邹某庚随即在向某寅家使用铁锤猛击该枪支,导致枪支损毁为零部件状态。随后邹某庚携带12件枪支零部件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砸毁枪支的12件零部件均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邓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舒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向英果、张某某、夏坤、邓修战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枪支及人体损伤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

2、2016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向英果、向某甲两人在“撞8”台球会所打台球,凌晨1时30分左右,台球会所店员屈某某向打台球的向英果、向某甲收取台球费,双方发生口角,向某甲随即拿起台球杆在屈某某身上打了数棍,向英果拿起台球桌上的球往屈某某身上砸,另一店员江某某上前拉架,向英果、向某甲遂将江某某打伤。而后,向英果、向某甲等人与舒某丙、江某某、屈某某等人在溆浦县火车站广场通达宾馆附近商量处理此事。

组织成员向祚阳、向某戊二人因在附近吃宵夜随即前来围观,并发现谈判双方中一方为其观音阁的老大向英果、组织重要成员向某甲,向祚阳、向某戊随即上前与向某甲打招呼。向某甲告知了向祚阳二人在撞8台球室与店员发生冲突一事,并表示要在广场商谈,谈不拢就要与对方打架。向英果在场持默许态度并未表示反对,随后离开了现场。向某甲还告知向祚阳对方有刀,向祚阳随即表示自己也有刀并安排向某己取来管制刀具。在协商过程中向某甲与屈某某发生争吵,向某甲恼羞成怒,随即指使向祚阳、向某戊、向某己等人砍屈某某,屈某某被向祚阳、向某戊、向某己等人持刀追到溆浦县兆隆酒店左侧多鲜水果店处砍了数刀。经法医鉴定,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江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2016年10月13日,向英果、向某甲出资与屈某某、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舒某丙、向英财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屈某某、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向英果、向某甲、向祚阳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人体损伤鉴定意见;6.勘验及辨认笔录。

三、被告人个人实施的具体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2011年3月5日,向某辛与向某卯因相邻宅基地土地发生纠纷,而后向某卯便叫来向某甲帮忙协商。

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邀约邓某己、邹某庚、李某甲等人持刀、棍等凶器驾驶车辆来到观音阁镇浆池湾村八组纠纷现场。抵达现场后,向某甲将向某辛叫至车旁进行协商,随后二人发生口角,向某甲指使邓某己、邹某庚、李某甲等人追砍、殴打向某辛。向某辛随即朝马路旁逃跑,在跳过路旁的水沟时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向某辛头部、腿部等处受伤。向某甲等人意图再次袭击向某辛,遭向某辛在场亲属阻拦后驾车离开现场。

经鉴定,向某辛头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左大腿损伤已构成轻伤。2011年5月13日,向某甲与向某辛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8.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向某庚、向某辰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辛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甲、邹某庚及同案人邓某己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人体损伤鉴定意见;6.勘验及辨认笔录。

(二)聚众斗殴罪

2015年6月3日,舒某丁至桥江“美佳超市”因找范某甲收账与在场人员李某乙发生口角,随后舒某丁邀约唐某某和向英财二人帮忙找人打架。向英财随即带领邹某庚、向祚阳共同前往与舒某丁汇合。

当日19时许,向英财、邹某庚、向祚阳、夏某丙等人开车来到桥江与舒某丁等人前往“美佳超市”寻找李某乙未果。随后,要求在店内的范某甲带路去寻找李某乙,开车到桥江卫生院时,舒某丁与唐某某、舒某戊等人汇合。在卫生院内,舒某丁等十余人分发了砍刀等凶器,随后分乘三辆车来到蛇湾村三组桥边。

抵达桥边后,舒某丁等人发现李某甲等人正在桥边,舒某丁一方随即下车。下车后,向英财、向祚阳、邹某庚、舒某丁、唐某某、夏某丙等人持刀追砍李某甲等人,导致李某乙、段某某、陈某丙被砍伤,福范某乙被追砍滚入河中。随后,舒某丁、向英财等人停止追砍离开现场。经鉴定,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李某乙、范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向英财、邹某庚、夏某丙共同赔偿被害人段某某、李某乙、范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舒某丁、唐某某、舒某戊共同赔偿被害人段某某、李某乙、范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电信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甲、杨志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祚阳及同案人向英财、邹某庚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人体损伤鉴定意见;5.勘验及辨认笔录。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向英果、夏坤、张某某、邓修战、向忠青、向英财、向祚阳、向某甲、邹某庚、向某乙、覃稻、谢伯潮、张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舒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吕军、邓龙刚、舒采朋被公安机关从监狱回提到案。被告人邓修战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英果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1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2起,非法买卖枪支1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窝藏、包庇3起,帮助毁灭证据1起,开设赌场3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1起;其中,向英果个人直接实施寻衅滋事2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开设赌场3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1起,窝藏1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八条,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开设赌场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英果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其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共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中,被告人向英果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被告人向英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英果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成员,实施非法买卖枪支1起,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1起,开设赌场2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1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八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开设赌场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张某某系首要分子;在共同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夏坤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成员,实施帮助毁灭证据1起,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1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夏坤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被告人夏坤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向忠青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起,开设赌场1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1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八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中,被告人向忠青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被告人向忠青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邓修战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非法买卖枪支1起,窝藏1起,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1起,开设赌场2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1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八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窝藏罪,开设赌场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邓修战系积极参加者;在共同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中,被告人邓修战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被告人邓修战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修战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向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实施寻衅滋事1起,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向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被告人向某甲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向英财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开设故意伤害1起,赌场1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向英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向英财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吕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吕军系积极参加者,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被告人吕军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尚有在判决宣告以前的其他犯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邹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实施寻衅滋事1起,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邹某庚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被告人邹某庚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向祚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他人实施包庇1起,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伙同他人实施聚众斗殴1起,致3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向祚阳系积极参加者;在共同聚众斗殴、包庇犯罪中,向祚阳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被告人向祚阳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向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1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向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向某乙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邓龙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邓龙刚系积极参加者,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被告人邓龙刚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尚有在判决宣告以前的其他犯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舒采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舒采朋系积极参加者,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被告人舒采朋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尚有在判决宣告以前的其他犯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舒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三)项,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舒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舒某甲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覃稻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覃稻,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覃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谢伯潮、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出资为赌博活动租赁场所、购买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收款分红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谢伯潮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上列17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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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刘卫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向英果、张某某、向英财、邓修战、邹某庚、向祚阳、向某乙、舒采朋、覃稻、张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夏坤现羁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向忠青、向某甲、吕军、邓龙刚、谢伯潮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舒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洪江看守所。

2.公安机关扣押、查封被告人财物情况清单;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案卷材料捌拾柒册、检察卷贰册;

6.光碟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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