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向艺,男,1997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向艺在重庆市北碚区云景华庭小区进门转盘处,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渝DK****)小轿车副驾驶座位上的白色的布包1个,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和苹果手机7PLUS1部等物品。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向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追回了被盗手机和布包等物品。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8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向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布包、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向艺的户籍材料、归案经过、前科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向艺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指认现场、扣押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向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向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婷婷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向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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