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22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9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县等地盗窃电动车电池4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070元。
1.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在相山区渠沟路和抗战路路口西南角“鸿云烟酒店”门口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电动三轮车内金枫牌电池1块。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池价格为340元人民币。
2.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在相山区鑫华电器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电动三轮车内天能牌电池4块。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池价格为730元人民币。
3.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在相山区孟山北路21号家属楼1栋3单元1楼盗窃被害人王某某 “雅马哈牌”电动三轮车的骆驼牌电池5块。
4.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在濉溪县二中东300米鸡蛋行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三轮车的超威牌电池4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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