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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李某某、向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鸭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因吸食毒品,2012年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与2016年4月6日被湖南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10日被湖南省永顺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2012年10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2月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曾用名向湘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2013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盗窃、吸食毒品,2017年12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8年1月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20年4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2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7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绰号“皮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后溶街居委会金领国际小区门口启航网咖网吧内,将被害人姚某的一部紫色的OPPOR15手机盗走。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认定为719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27日6时,被告人李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正居委会异度空间网吧内,将被害人庹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认定为2249元人民币。

3.2020年4月2日6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金波网络城”网吧内,将被害人田某一部蓝色华为荣耀手机盗走。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认定为310元人民币。

4.2020年4月2日7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金波网络城”网吧内,将被害人张某的一部黑色华为p20手机盗走。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认定为1199元人民币。

5.2020年4月2日7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正居委会“异度空间”网吧内,将被害人符某某的一部黑色IPhone7 plus手机盗走。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认定为674元人民币。  

6.2020年4月2日7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正居委会异度空间网吧内,将被害人伍某某的一部黑色Vivo Y66手机盗走。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认定定为719元人民币。

7.2020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民惠家园二期,李某某在外望风,被害人向某利用随身携带工具开锁进入“民惠家园”二期10栋1单元1005室,将被害人向某家中的一部读书郎平板电脑盗走。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平板电脑价格认定为1618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向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田某、张某、 符某某、伍某某、向某的被盗物都已被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调取证据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万志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庹某某、田某、张某、符某某、伍某某、向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向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扣押及封存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向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起至第七起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向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琦

2020年7月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向某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向某某羁押在张家界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件材料及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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