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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美林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94号

被告人向美林,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2017年5月15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月2日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美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向美林接到冯某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先通过微信索要了50元路费。随后,被告人向美林在万州区王牌路百步梯路口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卖给冯某某。期间,通过微信收取毒资转账370元。

2.2019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向美林又接到冯某某购买毒品的微信。下午,被告人向美林以500元的价格将冰毒0.33克、麻古0.11克卖给冯某某。交易后,公安机关民警将向美林抓获,又在被告人向美林身上查获毒品0.33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向美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向美林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5. 搜查、扣押、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美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美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美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美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美林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向美林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郎天贵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向美林现在万州区**镇**村**组**号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判决书1份;

3.《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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