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界**村**组。2003年1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路**号。201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向某某、罗某某采取乔装成“美团”外卖员的方式在彭州市致和街道清白江东路永汇生活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雅迪牌两轮电瓶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向某某、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向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欣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提讯证、换押证各二份、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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