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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然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46号

被告人向然,男,汉族,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6********,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北街**号附**号),高中文化,无业。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同年因吸毒被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因吸毒被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向然通过微信与吸毒人员王某某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当天下午13时40分许,向然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来到约定的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外岔路口路边,与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二人见面后,向然将0.0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0.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以2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綦江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抓获向然后,从其身上查获贩卖毒品所得的现金250元,在逃跑过程中将身上藏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抛弃在路边,被綦江区公安局民警发现并查获,经称量,甲基苯丙胺共重2.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0.44克。

被告人向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向然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向然系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3. 现场交易视频资料、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渝公鉴(毒品)[2020]2208号鉴定文书、证人证言等,结合被告人向然的供述与辩解,共同证实被告人向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然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本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向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冬容

检察官助理:曾新新

  2020年9月 1日 

                                                                            

 

附:

  1.被告人向然现被羁押于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提讯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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