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向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91********,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住古丈县**镇**村**组**号,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向某和同案犯梁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合伙开设赌场,商量好后他们又找到同案犯张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开设赌场。三人协商由向某认作老板负责协调关系,梁某某与张某甲负责在赌场里面招待客人,赌场获得的利润三人平分。约定后向某在吉首市政法街维也纳酒店对面的二楼租了一间房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然后买了4台麻将机作为赌博工具。2019年8月初赌场开业,开业后向某很少到赌场里面去,赌场一般都由张某甲和梁某某负责打理。赌场经营了20多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8万元左右,梁某某、张某甲、向某每人分得2万6千元左右。
2019年11月18日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赌场现场照片及销毁照片、指认赌资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王某甲、唐某某、符某某、龚某某、李某某、滕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同案犯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甲、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20多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8万元左右,向某分得2万6千元左右。被告人抽头渔利数额达到了情节严重程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向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租了一间房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然后买了4台麻将机作为赌博工具,其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被告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胜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_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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