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岭**小区**楼**房,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向某某接受其朋友被害人赵某甲委托,为赵某甲找关系办理房屋抵押贷款。2019年9月,经向某某联系,赵某甲委托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中介方为其办理申请贷款的各种手续和资料。为非法占有赵某甲财物,向某某以赵某甲不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为由,告知赵某甲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需要支付高额手续费,需要花钱请客吃饭塞红包以打通银行内部关系,赵某甲信以为真,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2019年9月12日,在被告人向某某的陪同下,被害人赵某甲来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寺福居路12号光华可乐小镇B区,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银行**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幢**-**的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支行贷款1200000元。由于赵某甲办理的是经营性贷款,贷款的特定用途为购货,为规避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支行直接将1200000元划付至**公司为赵某甲提供的交易对手账户。2019年9月19日,在扣除中介费等费用后,**公司将1181600元转至向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向某某随即向赵某甲谎称其因帮助赵某甲办理贷款而花费各种手续费、请客送礼费用等款项共计70余万元,骗得赵某甲同意向某某扣除相关费用,随后,向某某将剩余的434000元贷款转至赵某甲农业银行账户。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向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汽车站附近,谎称其可以帮被害人赵某甲打点关系以降低赵某甲每月的还款利息,但赵某甲需向其支付6万余元的手续费,骗得赵某甲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向某某支付64891.2元。
在骗得被害人赵某甲款项后,被告人向某某帮赵某甲归还了20601元的工商银行消费贷,将其余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和家庭债务以及购买进口宝马牌摩托车、游戏充值等用途。
2019年10月20日,被害人赵某甲及其家人发现被骗后,要求被告人向某某偿还相关款项,向某某迫于压力于2019年10月22日向赵某甲退还160000元。2019年10月23日,在赵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某某随同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10月24日,向某某向赵某甲退赔47389.73元。之后,向某某将其购买的宝马牌摩托车以2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将所得款项用于打游戏、高消费等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小额贷款抵押贷业务申请书、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小额抵押贷业务调查报告、《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个人贷款提款申请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案银行卡照片、收条、还款证明、汽车销售协议、收款收据、委托书、提前还款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6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已退赔被害人47389.73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未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晚书
检察官助理:蔡明洋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幢**-**号
2.侦查卷宗3册、补充侦查材料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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